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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现”、“撰写方式”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能性研究

“科学发现”、“撰写方式”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能性研究



试评“一种防近视书簿”专利权的无效审查决定

李洪江


【全文】
  
  一、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0年1月5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一种防近视书簿”的95111654.1号发明专利(下称本专利),其申请日为1995年6月9日,专利权人为陆乃炽。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练习本,其特征在于:其制作采用黄色纸张,该黄色纸张的反射光波频谱为波长550-610纳米的色光。”

  
  在撤销程序中,专利权人陆乃炽于2000年11月29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摘要。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练习本,其特征在于:其制作采用黄色纸张,该黄色纸张的反射光波频谱为波长550-610纳米内的色光。”

  
  专利局撤销审查组于2003年4月11日向专利权人发出了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的结论是在专利权人2000年11月29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目前,该决定书已生效。

  
  针对上述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请求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分别于2004年10月19日、2007年6月6日作出两份维持所述发明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决定(决定号为:WX6487和WX9918)。

  
  二、案例评析

  
  请求人分别提出大量证据并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说明所述发明专利无效的理由,具体包括该专利权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不具有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4款)、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3款)、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没有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2款)、没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22条第3款)、违反国家法律(不符合专利法5条)、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25条)等。其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类型几乎涵盖了无效宣告程序中可能出现的所有证据,主要有:实物证据(米字格练习本、《细说巩俐》封皮等)、书证(《国外医学》眼科学分册、1986年上海黄页、传统的黄色纸张大楷簿等)、证人证言(上海市五官科医院眼科的储仁远教授)、鉴定结论(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纸张印刷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网络证据(“眼”,网络打印件;“古纸的分类”,中华纸业网下载打印件等)、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一中行初字第207号等)。总之,请求人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存续提出质疑的态度是坚决的,但是却没有取得所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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