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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现”、“撰写方式”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能性研究

  
  四、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不符合专利法25条)的评析

  
  专利法25条第1款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一)科学发现申请专利的方式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1节中规定:“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由此可见,如果将“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一科学发现申请为专利的话,需要在撰写方式上有所注意,如果按照下属方式撰写,即:一种能够(用于)感光的卤化银,其特征在于……那么,由于卤化银本身(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最终落脚点应该是产品)不具有新颖性(能够或者用于感光的特性对卤化银本身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则该专利是得不到授权的。

  
  如果采用另一种方式撰写,即:一种感光胶片,其特征在于由卤化银制成……由于感光胶片是利用了科学发现揭示的自然规律制成的,对于现有技术而言,应当是具有新颖性的开创性发明,那么具有专利性。

  
  (二)本案属于科学发现范畴的专利性认定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认定“黄色纸张因对光波的选择吸收作用只反射出特定频谱的色光,从而消除致害的环境因素,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视觉环境,达到预防近视的目的”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的话,将权利要求书撰写成:“一种防近视练习本,其特征在于采用黄色纸张制作……”那么应当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形式;但是如果撰写方式发生改变,即:“一种防近视的黄色纸张,其特征在于……”那么本身应该是没有新颖性的,不具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复审委合议组也采用了这种认定方式,在决定号为“WX9918”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认定“本专利请求保护一种练习本,该练习本具有防近视的功能,本专利是利用专利权人发现的在一定频谱范围内的黄色纸张的反射光相对安全舒适来防治近视,因此本发明是利用科学发现所制成的产品,其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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