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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现”、“撰写方式”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可能性研究

  
  PCT审查指南在权利要求撰写的解释部分中规定,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对发明的目的或者目标用途进行评估(即首先承认其含义在语法上是有效的)。如果所说的目的或目标用途导致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结构差异,则引用用途限定特征可用于限定权利要求。而在新颖性的审查部分,还具体指出:要考虑对权利要求中列出的目的或欲意用途的陈述来判断所列的目的或欲意用途是否导致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在产品结构上有所不同(或对方法权利要求而言,在方法步骤上有所不同)。无区别性特征的具体的欲意用途不予以考虑。

  
  因此,对于用途特征(特定用途所暗示的特征)首先承认其在语法含义上是起作用的,而是否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则要看限定的用途是否导致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在产品结构上有所不同。自本案来看,“一种防近视练习本,其特征在于:其制作采用黄色纸张,该黄色纸张的反射光波频谱为波长550-610纳米内的色光。”其中,“防近视”对“波长550-610纳米内”以及“黄色”与现有技术“黄色纸张”来说,没有带来任何实质性影响;再者该用途“防近视”由产品“黄色纸张”本身固有的特性决定,而且用途特征“防近视”没有暗示产品“练习本”在结构和/或组成上发生改变,则该用途不予考虑,因此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的判断依据最主要的应该是在于“现有技术”,即“申请日之前已有的黄色纸张”来确定。找准落脚点,有的放矢的解决问题便可以迎刃而解,那么便不至于像无效请求人所获得结果一般。

  
  当然,包含“用途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对新颖性的判断需要请求人主张方能启动,法院和复审委没有义务和权力主动审查。

  
  六、用途权利要求专利性分析

  
  如果承认在除化学领域之外的机械、电学、生物等领域可以申请用途权利要求专利的话,我们不妨将本专利申请的撰写方式写成用途权利要求的形式,即:“一种练习本作为防近视的应用,其特征在于练习本是由黄色纸张制成的,其中该黄色纸张的反射光波频谱为波长550-610纳米内的色光。”

  
  (一)创造性判断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5规定: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发明,是指将已知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在进行已知产品新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新用途与现有用途技术领域的远近、新用途所带来的技术效果等。(1)如果新的用途仅仅是使用了已知材料的已知的性质,则该用途发明不具备创造性。(2)如果新的用途是利用了已知产品新发现的性质,并且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例如:将作为木材杀菌剂的五氯酚制剂用作除草剂而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该用途发明具备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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