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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侵权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及理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可见,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除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外,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根据受害人一方的声请,由法院责令侵权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侵权损害程度不同,抚慰金通常包括以下方式: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慰抚金。

  
  精神损害慰抚金不论具体形式如何,都是指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由法院判令侵权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其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损害,抚慰其精神创伤,同时具有一定程度的惩罚功能。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算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婚姻法》、《婚姻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以其性质和功能为依据,一方面体现抚慰金的制裁、慰抚功能,还要兼顾实际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尤其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依下列五种标准综合评判。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民法中的过错根据侵害人的主观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侵权人心理状态不同,对受害人产生的精神损害程度亦不同。一般来说,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的怨恨深,精神损害严重;一般或轻微过失对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则相对要轻,而且也易于抚平。正因为如此,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必须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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