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职务犯罪决定逮捕权上移的现实应对

  
  律师介入审查逮捕阶段并不是对检察工作的冲击,而是积极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及意见,有助于扫除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盲点,最终提高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同时,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提出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意见,能够提醒自侦部门重视相关问题,深入调查无罪、罪轻、不应逮捕等意见所涉及到的证据。因此,在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后,有必要加快实行开放式的审查逮捕运行模式,积极设置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提出法律意见或者提供证据的程序细则,由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承办检察官接待律师,确保律师会见权的有效行使,并且,从维护犯罪嫌疑人不受错误或者不当羁押的角度,就逮捕必要性问题与律师进行法律意见沟通。

  
  为了实现律师有效介入审查逮捕程序,在控辩意见交换中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并使律师侦查阶段自行调查取证权真正能够起到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作用,我们建议采取如下操作办法变审查逮捕程序运行封闭模式为开放模式:

  
  (1)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受理下级院自侦部门移送逮捕案件之日起二日内,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发出《听取意见通知书》,载明律师发表意见的时间与地点。确认律师需要发表意见的,安排两名以上侦查监督部门承办检察官在接待室听取律师对于审查逮捕案件的意见,记录其认为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无逮捕必要的法律理由。

  
  (2)律师提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的,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做好证据审查复核工作。对于受委托的律师提出确需检察机关收集、调取且影响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逮捕的证据,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自行或者建议下级院侦查部门收集、调取。对于收集、调取证据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律师反馈。

  
  (3)律师对下级院侦查部门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的,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重视证据合法性审查与证明标准的把握,审查律师提出的具有瑕疵或者可能涉及非法的有罪证据,必须全面细致。

  
  (4)审查逮捕阶段接待律师并听取其意见,对于律师提交的尚未及时复核的证据材料,上级院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员不宜发表具体意见。听取律师意见以及审查复核律师提供证据材料的工作情况,应当在审查逮捕报告中予以专门说明。

  
  2.微调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进入人民监督员程序后,出现上级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本院侦查监督部门逮捕决定的监督不力的程序弊端,有必要对人民监督员的提起程序进行微调,使之符合外部监督制度的设置目的。可以采取的方式是,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办案中出现的不服逮捕案件实施监督的,由省级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办理监督活动的具体事务,从省级院确定的人民监督员名单中随即抽取监督员对分、州、市院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监督。分、州、市院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职能部门及其专职工作人员,应接受省级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人民监督员具体监督事项的工作指导监督,认真做好配合协助工作。在省级院层面启动人民监督员程序,有助于解决本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本院逮捕案件的监督乏力问题,从而有效地对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措施进行人民监督。

【作者简介】
谢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任职。

【注释】课题组成员:黄辉、杨宏亮、张洁、谢杰。
相关系列文献参见郝银钟:“论批捕权的优化配置”,载《法学》1998年第6期;郝银钟:“论批捕权与司法公正”,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6期;任寰:“关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构想”,载《法学》2000年第4期;唐亮:“中国审前羁押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01年第7期等。
杜发权、王淑珍:“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权应上提一级”,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第8-11页。
由于目前对于审查逮捕阶段发现主体身份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件侦查阶段取证是否具有合法性问题尚无明确的规定,对于本文提出的观点可能存在较多不同意见。最为根本且有效的解决办法在于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关联案件管辖权,合理地赋予检察机关对这些关联案件的管辖权,并明确关联管辖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以提高发现线索、获取证据、侦查突破的成效。参见朱孝清:“认真准备 积极应对 努力适应律师法的修改”,载《检察日报》2008年2月28日第3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