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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对“以手护手”原则的新发展

  
  然后,看看善意取得的效力(效果):依照前面乙构成善意取得的要件的叙述,这里:

  
  1.甲丧失所有权

  
  2.丙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应该是原始取得。为何是原始取得?稍后就讲。

  
  3.甲、乙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这只是李老师个人看法。对于甲乙之间债的性质,学界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是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有的认为是不当得利之债,有的认为是违约之债。对此,我们不用关注。

  
  现在我们要问,乙、丙之间的合同是何状态?对此学界也存在争议。李老师个人认为是无效的。

  
  再回到前面多次提到的问题:丙为何算是原始取得?

  
  李老师的理解是:1.丙取得所有权与乙、丙之间的合同无关,而是依法律特别规定。

  
  2.丙取得所有权不依据甲的意思,而是依法律特别规定。

  
  因此,不管从哪个方面看,丙都属于原始取得。

  
  讲完了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构成要件和效果后,再来讲他物权的善意取得,这在物权法106、108条作出了详细规定。依照物权法106条第3款,所有权都能善意取得,何况他物权乎?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用益物权等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如甲把房子登记在乙的名下,乙卖给丙,抵押给丙,出质给丙,留置给丙,依照法律都是可以善意取得的。综上可知,所有物权均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还是接着前面讲的一个例子:如果甲把彩电交乙保管,乙卖给了丙。但甲在此前早已将这台彩电抵押给丁,没办登记(此时抵押是有效的,具有对抗效力)。丙构成善意取得,丁不可以向丙主张抵押权。因为依照物权法108条,善意取得上面的权利负担是有瑕疵的,只有丙不知道,就不受约束。善意取得取得的所有权还没有取得干干净净的所有权。最理想的所有权是干干净净的所有权,把所有权上的权利瑕疵都抹了。

  
  最后我们讲善意取得的最后一个问题:遗失物的处分,应该如何处理?我们知道,遗失物作为脱离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107条有三层意思:1.遗失物的第三方永远没有办法善意取得;2.失主原本是可以追回的;3.它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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