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从中我们也不能不注意到,我国国货采购例外情形规定并不齐全,且操作性也是差强人意。
首先,虽然规定紧急采购可作为国货采购例外情形之一,但
政府采购法本身又没有对紧急采购作出界定,也没有配套法律法规对紧急采购进行认定。尽管此前曾针对汶川大地震出台过相关的抗震救灾采购通知,但这些通知都只是针对汶川大地震这一特定事件,并不具备普遍适用性。
其次,经济全球一体化下,中国作为其中重要的一员,也正积极参与多边或双边贸易协定谈判,如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协定》加入谈判以及其他一些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而这些协定也经常涉及协定成员产品的国民待遇问题。因此,国货例外情形还应考虑这些相关贸易协定成员产品的国民待遇问题。
最后,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例外操作性不强。“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如何认定,是通过单项认定还是通过清单认定?“无法获取”是指没有国内来源还是指国内来源不能满足采购需求?衡量合理商业条件的依据又是什么?
在这方面,我们不妨看一下执行购买国货条款已七十余年的美国是如何规定的。根据美国联邦采购法律规定,“无法获取”不仅仅指没有国内来源,还包括国内来源满足采购需求 不到50%。“无法获取”的认定可以通过有权限的部门通过清单确定,也可在具体情况下由采购部门书面确定。通常情况下“无法获取”都需要提供书面确定,除非采用公开充分竞争的采购方式,并依法发布采购信息,且未收到国内最终产品投标时,方可免除无法获取的书面确定。
美国联邦采购法律还规定,合理商业条件的衡量依据为价格标准,即特定情形下,国货与非国货同时参与政府采购报价时,只有国货报价超出非国货最低报价的一定比例时,才视为价格不合理,才可以采购非国货。通常,如国货供应商为美国中小企业,则这一比例要求为12%,如国货供应商为美国大型企业,则这一比例要求为6%,但2009年的美国经济刺激法案则不区分企业规模直接将这一规定提高到25%,且不管在刺激法案出台前还是出台后,采购部门主管都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高规定的比例。
相信以上这些问题的解决对日后我国国货采购细则的制定会有不少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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