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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权力”的异同

  
  “权”的本质是职责,“权力”的本质是支配。当把“权”理解为“权力”,我们就忽略了职责而只重视支配,因而国家机关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就成了自上而下的逐级支配,法制因而成了强制,法治因而成为力治,力的掌控者是人(包括个人或团体),力治也就成了人治。中国的法制往往成为强制,中国的法治战胜不了人治,尽管有多种多样的原因,“权”和“权力”的混淆不分,罪莫大焉!

  
  “权”与“权力”的混淆往往因为牵扯进“权利”而更加复杂紊乱。当“权利”以简称形式包含于其他概念词语中时,其与包含“权”的概念词语和包含“权力”简称的概念词语之间的混淆就更为纷乱。例如,当我们说到的“话语权”,我们就很难判断其中的“权”指的是权力、权利还是权。当我们说公民有言论之自由时,公民话语权可能应该指公民自由表达想法和意见的权利;当我们说某些社会主体霸占、垄断或操控了话语权时,这些霸占者、垄断者或操场控者可能拥有的是话语权力;但是,当我们的司法亦要依据通过公民话语而体现出来的民意而定案量刑时,公民话语又完全可能构成一种权力(power);而当政府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引导民间话语时,这种政府要求的话语引导(可看做某种话语操控)就可能只应该被理解为一种部门职权(权)。所以,当立法权、领导权、行政权、司法权、检察权、执法权、监督权、警察权、律师权、选举权、教育权、所有权、处分权、物权、债权、名誉权、著作权(随意列举)等诸多概念词语呈现于我们的眼前或叫响在我们的耳畔时,其中各自的“权”字所含的意义就特别令我们头晕难辨。

  
  我们这个社会的与法有关的语言词汇是如此难解,让我们理解起来必须如猜迷一般,而且常常猜不中其迷底,这对于我们的法制建设,对于我们的社会实现法治,应该是非常有碍的。因此,我们法学人有责任辨别和澄清这方面的淆乱,首先自己觉悟到这方面的存在问题,然后努力在教学和研究中注意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学通中西的学者在自己译介西方相关学术思想和学术著作时,应该注意用“权”对译其表述适时灵活处置义涵的词语,用含“权”词语译介其表述职权概念的词语;注意用“权力”对译其表述支配性强力义涵的词语,用含“权力”词语译介其表述含power之类概念的词语。这样一来,我们的学界和社会才可能认真注意,主权和人权,领导权和选举权,立法权和司法权、执法权,公权和私权,……其中的“权”其实很可能有许多的不同,甚至有根本的差异。进而,我们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我们的法律和法制才可能更准确地使用相关的概念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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