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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量刑原则的变迁与进路

  
  3、1951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颁布,条例根据党的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规定处理反革命案件的原则和方法。同期 1951年6月9日,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各地量刑标准的综合通报》[iv],使量刑标准有据可依。针对当时的刘青山、张子善的贪污大案,在量刑时征求了天津地委及所属部门的量刑意见,最终使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改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见量刑不仅要符合罪刑相称的裁量要求,也要契合刑事审判的社会效应。

  
  4、1953年上半年,镇反运动结束。运动期间曾出现过度宽大和过重量刑的错误倾向,但随着1953年4月中共中央的《关于处理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v]颁布,各地有组织地复审多次,使部分量刑偏差得到有效控制。

  
  (二)随意的量刑原则(1954年——1977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群众运动接连不断,在这种极不稳定的环境中,法制的重新构建已成为当务之急。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诞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全面开始,在此基础上,刑法典也步入创制之列。但由于受到诸多环境因素的影响,量刑原则也呈现出随意性与偏激性。

  
  1、政治决策中的宽大处理。

  
  针对残余的反革命分子,为了促使其改过自新,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vi],对不予追究、免予刑事处分、刑满释放、解除管制分子进行宽大处理和身份认定,反映了当时刑罚裁量的预防理念。

  
  2、刑法创制中的原则延续。

  
  五四宪法颁布后,以高铭暄教授为主力的刑法专家学者与立法机关一起,着手创制新的刑法典。自1954年至1956后,数易其稿,但由于政策环境不具备并未正式出台。1958年以后,刑事立法和变革受到削弱,导致该时期的刑事审判仍然遵循政治决策的量刑原则。

  
  3、运动统治中的量刑偏激化。

  
  随着阶级斗争的扩大化,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四人帮”推行帮派量刑原则。忠于帮者,加上造反派的桂冠;逆于帮者,扣上反革命罪名。并且实行左右株连、家属连坐等。同时还以血统关系作为量刑依据,造成大批冤假错案[vii]。

  
  (三)过渡的量刑原则(1978年——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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