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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民族性与国际化

  

  经济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国内经济法的国际化;另一种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化。国内经济法的国际化是经济法的国际性最为明显的表现,即国际间各种经济组织规则的建立和发展是少数经济强国的国内法扩张的结果,这些国际经济组织规则的建立不仅是国家间经济交往与合作的产物,而且是各民族国家在追求本国利益的基础上,将本国法律扩大适用到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产物。在经济法的国际化过程中,经济上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的经济法往往具有更大的扩张性和国际适用性。例如,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之所以形成,是由于其存在着相应的基础,特别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经济法,是该规则的主要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尚需时日。在我国承诺的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义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其他国家经济法规则的延伸和缩影,而我国并不存在相应的国内法基础,这就需要在国内经济法上作相应的补充与协调,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其规则。有人认为,拆除法制的障碍是启动国内经济法的国际化方式,因为市场的国际化使得各国政府调节市场的经济法开始发生各种冲突,这些冲突表现为外汇壁垒、关税壁垒、市场准入限制等法制壁垒,为了拆除这些国家之间的市场壁垒,国内经济法开始接受国际组织的国际调节,各国政府主动让渡自己的国家调节权,就会形成新的法律部门,即国际经济法[10]。


  

  国际经济法的国内化是本国经济法具有国际性的另一种途径,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不能再将国内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关系割裂开来,孤立地研究国内经济关系或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是不科学的[11]。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经济组织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同时它又进一步推动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其顺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要求各国实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经济自由化,而经济自由化的极端后果是各国国内的经济关系与国际经济关系的相互融合或一体化。在经济全球化和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和国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所面对的市场范围趋同,国际间的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与本国经济关系在逐步加强,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国内经济关系基本上与国际经济关系是一致的。尽管国际经济法在各国的适用方式有所不同,但是,将国际经济法内化为国内经济法来执行是主要的方式之一,国际经济规则的国内适用是经济法国际化的主要途径,尤其是经济欠发达国家只有接受国际经济法,才能将本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之中,所谓的“法律接轨”就是接受成文的国际经济规则和接受发达国家的经济规则。国际经济法的国内化具有双重属性,既有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有阻碍本国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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