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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价值哲学的历史纬度

  

  三 社会人性观激发了现代宪法的发展——“社群主义论”[7]


  

  如果说自然人性观和理性人性观是宪法价值得以形成与确立的人性基础的话,社会人性观则是宪法价值得以发展与完善的人性基础,是人性理念对于宪法发展的理论回应。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强和宪法制度的发展,人们发现,人的权利不仅是自由的,还是可以限制的,甚至在某些方面是必须限制的;人权之间不仅是平等的,还可以是有差异的,多样化的;人的权利不仅是个人的,更多地表现为集体的、民族的,而且是相互依赖的;政府的权力不仅是应当限制的,还可以是对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的,在某些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权利的实现不仅依赖于人权规定的完善和私权与公权的严格区分,还依赖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强和公权对私权的合理干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透过这些宪法观念的种种变化,人们发现有以下四条不同于过去的新的规律:一是人权种类的多样性和人权主体的多元性;二是人权保障的合作性与依赖性;三是公权限制的合理性与边界性;四是个人的私权和自由是可以限制的,而公权在一定条件下却是可以赋予更为广泛的权力。于是,自然人性观和理性人性观的基本理论显然不能为宪法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提供基础性解释。例如,自然人性观在强调人的自然性的同时,忽视了人的历史性和发展性,抽掉人的社会历史性的结果,是使人变成一种一味满足生物性需要的普通动物;而在强调人的自然本性的同时,又否定了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理性人性观虽然肯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又过分强调人的理性本质,尤其是人的自利的经济人本性,把本来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变成了抽象的、只知道牟利的、且缺乏相互信任的个体。这样,在国际、国内各种竞争日益加剧的条件下,人们的活动和与之相应的宪政制度就必然要求人性的交互性、合作性和社会性。于是,社会人性观就粉墨登场了。它是对人的自然性和理性的双重吸收与扬弃:就自然性而言,由原来单纯宣布与确认人权到对自由的限制与对公共福利的重视(如德国《魏玛宪法》就首次规定了社会公共福利和大规模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实现有限度的自由、有保障的人权;就理性而言,公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没有公权的干预和保障同样是可怕的,国家与政府的存在是人之社会性的必然要求(经济危机下人的脆弱性以及战后恢复经济中个人的软弱性,使宪法赋予了国家广泛的干预社会经济文化的权力),对它的限制必须合理而有限。


  

  “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16}24。所以,我们必须在社会生活中来研究人的本性和本质,反过来,人的本性或本质只有在其社会性中才能得到科学的解答。自然性是人的本质的基础,理性是人的本质的认识工具和方式,而且它本身也是不确定的,不同时代的人们有不同的理性观。自然性和理性都是人性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它们都不是人性中最核心、最稳定的部分,即不是人的本质所在。只有人的社会性才是人性中最核心、最稳定的部分,它不仅激发了人们之间的相互交往与合作,更促成了人们对宪政制度的强大需求。尤其是人们在有组织的交往与合作中,结成了强大的社会中介组织,从而既有效地制约和抵抗国家公权力,又有效地维护了个人权利,因而极大地推动了现代社会的转型和宪法的发展。


  

  首先,群体性是人之社会性的首要形式和第一个内容。在从猿到人的进化过程中,群体性是人类形成的必要条件。人类早期时代的社会,其实就是人与人之间结合的产物。而人与人之间结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巨大的抵抗能力和生存能力,这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首要条件。所以,个人、人的群体和人类社会实际上是同时产生,并且是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可以说,没有群体就没有个人,也就没有社会。“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他的人的存在”{16}122。因此,“只有有群体的存在,才可能有人的存在和进化”{17}98。正是因为有了群体性,个人才可能走向社会,从而获得了人类的进化和发展;也正是因为个人在群体中的学习和交流,才锻炼了人与人之间的协调与合作能力。“人是合群的社会动物,决不可能离开群体而正常生存……关键不在于要群体还是要个人,而是如何促使这彼此需要的双方间达到自然的协调和成功的合作:作为个人联合体的群体是否能有效地运作?作为群体中的个人是否相互平等?是否还能保留其他个人的自由和权利?”{18}163这样,群体性不仅是人类产生的重要条件和形式,它还进一步促进了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平等和法制需要。于是,人们在群体生活中结成群体社会,在群体社会中形成了有独立人格和理性价值的自由社群。而个人恰恰就是在自由的社群生活中了解社会,认识自我,把握人的类本性。人的价值实现只有在社会这个“关系场”中才能进行,即人的价值实现过程其实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社会化”过程[8]。“问题不只是自由的个人要构成社群,更加重要的在于自由的个人都是在社群的传统和结构功能中生成的。在这个意义上,没有社群的语境,自由的话语就是空洞的,没有社群的背景存在,也谈不上有独立人格的个人。社群价值就是恢复‘博爱’在自由主义体系中的地位,它认定:由于现代自由主义忘记了博爱,所以‘自由’与‘平等’也变得没有多大意义”{19}16。因此,宪法中规定的人权保障以及人的价值实现,都离不开人的社会性。没有社会性,人们之间的交互性活动就缺乏最基本的平台和基础,甚至人们连自己的需要是什么、以及如何实现这些需要等问题都难以准确地把握;没有社会性,人们的活动就失去了重要的社会意义,其实践活动的价值也很难发挥出来;没有社会性,人们甚至不知道要进行社会生产与生活,也不知道人的潜能发挥与价值实现都是在社会中进行的。正如马克思总结的那样:“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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