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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危机的金融法根源

  

  第二,在金融创新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应及时树立功能监管理念,确立功能监管的机构模式。此次美国金融危机暴露出的对投资银行审慎规制和监管的缺失,显示出机构监管理念在金融创新面前的重大缺陷。我国金融业正在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在我国现行“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仍以机构监管理念为标准,对不同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负责监管。不过根据国务院2008年7月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2条“主要职责”第7项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这表明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功能监管的理念,而这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如前所述,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标准的结合,但对投资银行等独立金融机构的监管仍延续机构监管模式。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之所以还能适应金融监管的需求,主要是因为我国的金融创新步伐和程度较之美国有很大的差距,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的缺陷并没有充分暴露。然而,伴随我国混业经营的开展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成熟,金融创新的步伐必将不断加快,机构监管模式的缺陷也将不断显现。因此,我们必须及时树立功能监管理念并建立功能监管模式,才能保证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防止监管真空的出现。确定功能监管模式需要对现行监管部门的设置进行调整,功能监管涉及对具体金融业务性质的认定问题,在多个监管部门并存的情况下确定功能监管必将引发不同机构之间的冲突。我国曾尝试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但其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因此,改革现有监管部门的设置是我国今后实现功能监管的重要保障。


  

  第三,金融业发展与金融产品创新必须以审慎规制和监管为保障。此次美国金融危机暴露出的对金融衍生产品审慎规制和监管的缺失,表明在缺乏审慎规制和监管之下金融业的发展存在重大隐患。防范金融风险仅仅依靠市场自律已被证实是远远不够的,金融业的安全稳健须以审慎金融规制和监管为条件,金融创新产品须得到全面及时的审慎规制和监管。为此,我国应对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出事前实行市场准入审查制度,事中进行市场跟踪监测,金融机构应将金融衍生产品及其风险对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在此方面,我国应当一方面完善已有的规定,另一方面弥补立法漏洞。我国现行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规则主要体现在部门规章和大量的通知、文件之中,这些规则法律效力较低并缺乏稳定性,因此,对金融产品创新进行有效的规制和监管必须在高位阶的法律中加以系统规定。同时,我国应弥补现行立法的漏洞,以满足对已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审慎规制和监管的需要。例如,对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两大支柱——净额结算制度和担保制度,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规定,需要弥补。我国金融法制的上述缺陷在我国国内并没有造成严重问题,这主要在于我国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严格限制,但伴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国际市场交易的增多和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我国亟须完善相关法律以改进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审慎规制和监管。


【作者简介】
韩龙,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参见辛乔利、孙兆东:《次贷危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115页。
参见王自强:《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因与作用效果——来自美国的经验证据》,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9页。
参见吴晓鹏:《未来三年:金融海啸或第二波?》,《21世纪经济报道》2008年12月23日。
Se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Core Principles for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October 2006, http:// WWW. bis.org/publ/ bcbs129. pdf .
See Lauren E. Willis,Decisionmaking and the Limits of Disclosure:the Problem of Predatory Lending Price,Maryland Law Review 2006.
See OFECO , OFHEO Seasonally-Adjusted House Prices Index for USA (1991Q2-2008Q2), http:// WWW. of heo. gov/media/pdf/2008hpi. pdf .
参见余永定:《美国次贷危机:背景、原因与发展》,《当代亚太》2008年第5期。
参见徐凡:《美国次优抵押贷款危机的回顾与展望》,《国际金融研究》2007年第9期。
See Prentiss Cox,Foreclosure Reform Amid Mortgage Lending Turmoil:A Public Purpose Approach,Houston Law Review Summer,2008.
参见巴曙松、王淼:《加拿大银行业受次贷危机冲击较小的原因分析》,《福建金融》2008年第9期。
参见詹姆斯·R. 巴茨等:《反思银行监管》,黄毅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年版,第73页。参见罗伯特·劳伦斯·库恩:《投资银行学》, 李申等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
参见吴莹等:《投资银行之殇》,《财经》2008年第20期。
参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See Heidi Mandanis Schooner,Regulating Risk not Function,University of Cincinnati Law Review,Winter,1998.
伞形监管模式是在金融集团的业务可以根据功能进行划分并由不同功能监管者分别监管的基础上,在金融集团层次上安排一个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集团进行全面监管并指导、协调各功能监管者履行监管职责。参见韩龙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页。
参见杨惠:《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交错:美国GLB法案的经验》,《财经科学》2007年第5期。
参见曹远征:《美国住房抵押贷款次级债风波的分析与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7年第11期。
在实践中,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后产生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和股权级,三者的比例分别约为80%、10%和10%。参见余永定:《美国次贷危机:背景、原因与发展》,《当代亚太》2008年第5期。
See Aaron Unterman,Exporting Risk:Global implications of the securitization of U. S. housing debt,Hastings Business Law Journal,Winter,2008.
See Nora Colomer , Basel II Reworked to Address Current Crisis , Asset Securitization Report , April 21 , 2008.
参见肖剑然:《华尔街的欲望与救赎》,《南方周末》2008年10月16日。
See Robert F. Hugi , J ason H. P. Kravitt and Carol A. Hit selberger , U. S. Adoption of Basel II and t he Basel II Securitization Framework , North Carolina Banking Institute ,March , 2008.
参见唐风:《美国会就金融危机问题调查美国国际集团》,http://finance. sina. com. cn/ stock/usstock/c/20081008/01185364524. shtml .
参见彭昕:《CDS:潘朵拉的盒子》,《金融实务》2008年第8期。
See David Blake,Greenspan’s Sins Return to Haunt US,Financial Times,24 Sept . ,2008.
See Thomas Lee Hazen,Disparate Regulatory Schemes for Parallel Activities :Securities Regulation,Derivatives Regulation,Gambling,and Insurance,Annual Review of Banking & Financial Law,2005.
See Aaron Unterman,Exporting Risk :Global implications of the securitization of U. S. housing debt,Hastings Business Law Journal,Winter,2008.
参见孙光焰:《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市场化》,《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 年第2 期;孙奉军:《安全与效率之辨》,《国际金融报》2008年11月25日。
See Andrew Cornford, The WTO Negotiations on Financial Services:Current Issues and Future Directions,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Discussion Papers No. 172,June 2004,pp.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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