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须重构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行为规范
姜明安
【全文】
考查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特别是本世纪以来我国发生的腐败大案要案,我们会发现一个虽非规律性,但亦非偶然性的现象:一些领导干部因腐败问题被查,随之即牵扯出其配偶、子女、秘书、司机等一个共同作案或分别作案的腐败群体;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秘书或司机等“身边人”因违法乱纪问题被查,随之即牵扯出该领导干部本身的大量腐败问题。这样的现象不说有很大的普遍性,亦有相当的普遍性,如河北省原省委书记程维高与其两任秘书吴庆五、李真的腐败案、上海市原市委书记陈良宇与其秘书秦裕及家人的腐败案、国家药监总局原局长郑筱萸与其情人和两任秘书郝和平、曹文庄的腐败案以及贵州省原省长刘仁、深圳市副市长王炬与其家人共同索贿受贿的腐败案,等等。这些案件的涉案领导干部在腐败过程中均与其“身边人”形成了腐败共同体。这些腐败共同体有的可能是由涉案领导干部在腐败过程中将“身边人”带下水所形成的,有的则是由涉案领导干部“身边人”在违法乱纪过程中将领导干部拖下水所形成的。各个案件的情况不同其原因可能各有所异,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腐败共同体是领导干部与“身边人”双方长期互动过程的产物。
领导干部与“身边人”形成腐败共同体相对于公务员个体的腐败,具有特别重大的危害性。首先,它对整个公务员队伍的腐蚀性更为严重。领导干部与“身边人”形成的腐败共同体对其下属会起非常恶劣的示范作用,上行下效,可能影响一大片,带坏一大批人;其次,它会给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腐败案件增加难度,由于这种案件是由腐败的领导干部与其身边人构成的共同体,他们因工作关系可对其腐败行为相互遮掩,外人难于发现。即使别人有所察觉,他们会相互串通一气,狼狈为奸,攻守同盟,给监督机关查处带来很多困难;再次,它对党和政府的形象,对国家公权力的公信力的破坏特别严重。由于这种案子的“窝案”性质,往往牵涉到较多的人,人民群众看到这么多的公职人员卷入贪腐,会严重挫伤他们对公权力的信任,损害他们对党和人民政府的感情。因此,治理腐败,特别需要加大对这种由领导干部与“身边人”形成的腐败共同体的治理力度。
在我们当前亟须进行的各项廉政建设工程中,如何根治这种恶劣的腐败现象,无疑应列入相应工程的重大项目。事实上,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党和国家已经开始关注并着手治理这种腐败现象,中央和各地均采取了一定措施,制定了一定制度,乃至通过立法,规范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行为,试图尽可能防止他们腐败,既防止他们各自腐败,更防止他们结成腐败共同体共同腐败。如1997年,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明确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刑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可构成受贿罪,通过刑罚打击领导干部“身边人”的腐败犯罪行为。全国各个地方近年来也陆续制定发布了一系列规范领导干部“身边人”行为的党纪、政纪规范,如安徽省发布了《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身边人”规定了十七个“不准”,如不准借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名义为自己和亲友办私事、谋私利,不准插手人事问题,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或为自己要官,不准插手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特别是不准插手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江西南康市则专门制定了《领导干部秘书、司机工作人员“十不准“规定》,对领导干部秘书、司机等“身边人”的行为划出了明确的“禁区”,如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的宴请,不准接受礼金,不准拉帮结派,不准干预执法、执纪机关执法、执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