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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须重构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行为规范

  

  上述措施、制度和立法,对于规范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行为,防止其各自单独腐败和结成共同体共同腐败,应该说是发挥了一定作用的。但是其并未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住有腐败倾向的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的腐败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这些措施、制度和立法缺乏整体性、系统性和相互协调、相互衔接性。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对规范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行为的措施、制度和立法进行宏观审视,并进行整体设计和重构。


  

  其一,就廉政法制的规范对象而言,法律、法规(包括党内规章)应分别对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干部本人、领导干部“身边人”三方主体的行为进行全面、系统规范。首先,对于组织人事部门,廉政法制主要应规范其对领导干部“身边人”的配置程序和监督责任,如对领导干部的秘书、司机,不能应由领导干部自选,而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向社会公开选任,领导干部调任别的地方、别的部门任职,其秘书、司机应由组织人事部门重新配置,不能任由领导干部自带原身边秘书、司机。从改革方向言,如非工作必须,今后应尽可能减少领导干部专职司机,乃至尽可能减少公车。此外,廉政法制不仅应规范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身边人”的配置机制,同时还要健全其对领导干部“身边人”的监督机制,组织人事部门不仅应建立对领导干部“身边人”工作的“绩”和“勤”的考核制度,而且更要建立对他们的“德”和“廉”的严格的考核制度;其次,廉政法制对于领导干部本人行为的规范,除了应建立和完善其“自律”、“他律”机制外,还应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对其“身边人”的管理、监督责任。应鼓励领导干部和“身边人”自订相互关系的“内部约法”,以促进其相互监督和制约;再次,对于领导干部“身边人”,廉政法制除了应规范其外部行为准则(如“N不准”)外,还应规范其与领导干部的内部关系准则,如不得代领导干部收礼送礼,不得为领导干部家人和其他亲属办私事等。


  

  其二,就廉政法制规范的范围而言,相应法规、制度除了应规范上述三方主体的相互关系及其行为准则外,更应严格规范三方主体,特别是领导干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规则及程序,如公开、透明、接受社会舆论监督等,使之难于有腐败的机会。领导干部腐败,除了其自身和“身边人”品质的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乃在于我国目前尚缺少对公权力行使的完善的和严格的正当法律程序制约机制,至今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没有基本法位阶的政务公开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行政法规),没有统一的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法。根据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只有上述这些规范、制约公权力行使的基本法律健全、完善了,具体规范领导干部及其“身边人”行为的法规、制度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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