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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坏人说好话还是替坏人说真话

  
  辩护业务现实残酷不仅仅是辩护律师界自身的悲哀,也是中国法制社会的悲哀。一个国家律师业的发展水平与该国社会的法治进程休戚相关,更是一个社会高度文明发达的标志。只有律师执业应有的权利得以保障,才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只有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才能重构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权的尊重,进而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

  
  具体的步骤一是尽快修改《刑事诉讼法》,取消对律师的歧视性条款,在侦查阶段确定辩护律师的地位,充分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等权利的充分实现。比如辩护律师取证权要明确律师有权向涉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有配合的义务,涉及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以拒绝,因配合取证产生的损失有调查人承担。当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工作时,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和材料。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接到律师申请后必须调取,不得推脱和延误。废除《刑法》306条的规定,并增加对律师人身权利的保障条款,赋予律师一定的诉讼豁免权,即保证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使辩护律师能够真正做到匡扶正义,坦陈是非,切实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律师行业的诚信制度建设。诚信是对律师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是律师执业活动的生命线。如果律师在执业中都能认真履行“诚信”二字,那么律师规避执业风险的能力将大大加强。通过研究全国律师犯罪的事实,不难得出一个结论:犯罪的律师大多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为了胜诉不惜使用任何手段,广泛使用风险代理模式,向法官行贿,有些女律师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肉体换回一些金钱,为了多得一些风险金,甚至靠诈骗当事人的手段取得。所以,建立一整套律师诚信行为规范,用制度来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使诚信成为律师安身立命之本。

  
  三要健全律师行业管理的自治体制。律师执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统一交由律师惩戒机构依据一定的程序通过调查、听证、惩罚,涉及律师辩护的职务犯罪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在立案之前先要会同律师惩戒机构进行听证审查,并将此作为追究律师职务犯罪立案的前置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将律师执业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律师个人犯罪和辩护职务犯罪区别开来,从而真正体现国家对律师这个特定行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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