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的律师业务
王建胜
【全文】
1979年7月1日的
刑事诉讼法与1996年3月17日修正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比彻底改头换面了,有职权主义的庭审究问式向法官主持下的控辩式转变,确立犯罪嫌疑人称谓,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制度,明确了被告人辩护权利等。如果把刑诉法这一次修正视为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的话,那么在十三年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曝露出大大小小很多问题,有的问题可能在法律制订时就业已存在,有的因原则性过强而失去了可操作性,有的则是因为法律出台后没有与时俱进而和现实脱节甚至滞后。现在,趁我国准备再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际,拿此文初步探讨一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理解刑诉法的具体规定以及如何运用好法律专业知识做好刑事辩护工作。
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的辩护律师首先与被羁押的被告人的直系亲属(首任委托人)接触,这些首任委托人大多和前一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有所信息互通,对逮捕后的追究程序已经有所了解和准备,已没有了聘请辩护律师的紧迫感和强烈需求了,甚至有些人认为定罪量刑有法院左右,案件判决结果与检察院审查起诉工作关联不大,至于这一阶段聘请不聘请律师更是没有一点关碍,其实这一想法与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工作内容和辩护律师的业务职责是相悖的。
下面让我们先从审查起诉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一下辩护律师的具体工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审查起诉阶段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详尽规定了审查起诉的涵义:指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根据公检法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人民检察院负有审查起诉职权的部门,对侦查终结并提请审查公诉的刑事案件,对侦查证据卷和侦查程序卷所提供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涉嫌的罪名以及犯罪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审查、核实,最终决定是否应当提起公诉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一项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