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审查起诉的律师业务

  
  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这是辩护律师矢志不渝的辩护理念,维护国家法制健全,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不仅是保障司法审判的正确执行,更是维护基本人权的制度保障,唯有严格贯彻这一理念,才能使国家成为名不副实的法治国家。

  
  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防止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违法行为继续难于得以纠正。

  
  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人的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三、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律师的作用

  
  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平衡国家司法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冲突而制定的规则,注定了审查起诉必须依照程序规则进行,它是实现司法目的的惟一途径。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肩负着神圣的法律监督职能,是绝对不允许违法办案的,任何迁就、姑息、懈怠违反程序的行为,都是背离检察宗旨的,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违反程序法就是严重的违法,在司法实践中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减少在起诉环节上出现偏差。

  
  刑诉法确立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上平等,不仅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深层次的原因是建立一种对立的、相辅相成的制约机制。不能否认目前的中国在立法层面上对律师职业的定位和律师辩护作用评价过低,这不仅与律师职业的特点和律师所肩负的使命有着巨大的差距,同时也压抑了律师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性,且限制了律师职业的进一步发展。就刑事诉讼而言,律师往往占据在国家权力的对立方,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形成对抗,辩护律师被动地寻求所谓的独立辩护权,最后不得不归结为请求权:请求取保候审、请求会见、请求调查、请求裁判等,这使得律师辩护被挤到了刑事辩护制度的边缘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