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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益平衡考量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5、以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实现为主,但先于合同约定时间收到的款项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这是在第三种方式的基础上,考虑了纳税人可能先于合同约定收到货款的情况下,税款的负担延后,从而使国家损失这笔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


  

  五、对分期收款销售确认收入利益平衡的考量


  

  税法在现代除了实现国家的财政功能外,也要兼顾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实现宏观调控和社会政策的职能。这就要求税法既要关注国家课税权与人民财产权之间的利益平衡,同时还要在最广阔的层面上,综合平衡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制度利益和实质正义,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4] 。


  

  如果从税权理论上看,税权与利益密不可分。可以说,税权就是税收利益的法律法。国家的税收实际上包括税收权力和税收权利两个方面。在税收权力的背后,是国家的税收权利。长期以来,虽然许多研究者很重视国家的税收权益,并力图对此予以强化,但实际上更多的是在强调税收权力,特别是国家征税机关的权力,这在立法和执法上都有突出的体现。过去以至今天,许多国家的有识之士都曾提出或正在力倡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这无疑尤其积极意义和进步意义。特别是在纳税人事实上处于弱者地位的情况下,在纳税人受到国家的某些权力威压的历史时期,这种提法曾经得到许多人的响应。与此同时,但国家的税收权利受到侵扰之时,也许因其属于公共物品的领域,对其关注者似乎并不多。所以说,由于税收与税收权利的性质具有多维性,因而在强调对国家不同性质的税收权利应通过不同的制度给予保护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或漠视其他主体的相关税收权利。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实现各类主体的税收权利和税收利益的平衡,才能在税收领域建立起和谐的“取予关系”[5] 。


  

  国民不但在私法上有权安排其所得与财产,在税法上亦有权藉此法律上规则,以减少纳税负担,一般认为此属“合法节税”之行为[6] 。只要不采取严格的权责发生制,分期付款销售方式纳税人都有税收筹划可言。例如:销售企业销售货物,如果是采用直接收款结算方式,可能导致货款长期收不回,实现的货物销售收入,依照税法规定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实现的利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改为采用赊销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时,与购货方订立赊销货物供应合同,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即:供货方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按时发货,购货方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期按时付清货款。如果双方不能按规定期限完成义务,就应负责赔偿对方的损失。这样就可避免实现货物销售收入货款未收回提前缴纳税金,从而影响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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