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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及其法律监管

论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及其法律监管


温清


【摘要】适宜的金融经营模式和监管制度是金融业健康、安全、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笔者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制度进行论述,分析其利弊优劣,以求方家指正。
【关键词】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全文】
  
  一.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及法律监管之沿革

  
  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几经变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至1983年,混业经营一统天下。完全实行混业经营体制,并由财政部监管。

  
  第二阶段,1984年至1993年,分混交叉,中国开始实行银行、证劵、保险、投资等业务全方位交叉,但同时出现分业经营的苗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

  
  第三阶段,1993年至1995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正式确立。

  
  第四阶段,1996年至今,分业经营受到挑战。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业曾经进入过混业经营,再到分业经营,目前总体上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二.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分业经营即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但我国的分业经营并非要求绝对的分离,而是有限的分离,表现在:

  
  1.商业银行可从事买卖政府债券、代理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债券等部分证券业务;

  
  2.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商业银行可以在境外从事保险、信托和证券业务。

  
  4.在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混业经营。

  
  (一)历史成因

  
  改革开放以来,在“摸着石头过河”的经营思路下,我国的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信托、租赁、房地产、投资(自办公司)等业务,实质上进入了“混业经营”时代。但由于缺乏自律约束和监管能力不足,混业经营加速了风险的积聚,催化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因此,国务院于1993年决定进行金融体制改革,对金融业进行治理整顿并提出了分业经营的管理思路。至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成立,我国形成了“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进一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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