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状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
2003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与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由此,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共同负责金融监管的格局。
(二)存在的问题
对于分业监管之优点,已在前文与分业经营一并提及,不再赘述。笔者主要就目前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
第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未理顺。
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而进入WTO后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他们占有优势的混业金融监管体制对我们有所挑战。我国也开始实行一定程度混业监管,然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才建立不久,金融监管的政策法律不健全不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实行混业监管需要人才我国又缺乏国内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和事实混业经营,突出表现为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划分日益模糊这种变化使得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
第二, 金融监管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立法与现实脱节;其次,在三法并存格局中,有关监管的法律规定只占很少的部分,条文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和相互的协调性。此外,一些法规和规章因未能及时修订已有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条文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或者无法适应现时的经济生活之需要。
第三,金融监管的风险监管措施缺乏,监管的能力和效率整体水平不高。
我国现阶段分业监管体系不完备。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中,机构之间出现监管的真空地带、摩擦而且缺乏协调,监管成本过高。比如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等。
综上,在不同的时期,采取适宜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和监督制度是十分重要的。这是实现金融业健康、安全、稳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也是提高一个国家金融业整体效能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