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自昭和37年以来陆续制订了《区分所有权法》等法律,规定30人以上的业主团体“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决定成为法人的宗旨,并在主要事务所的所在地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7]业主团体通过集会的决议,来选任或解任管理人,而管理人则可以“根据规约或集会决议就其职务为区分所有人之目的作为原告或被告”,[8]其后果对全体住宅所有权人发生效力。在瑞士法律上,业主团体“有时具有法人之性质,公寓以其自己之名义取得财产,同时因为它有一管理机关,故得以自己名义提起诉法,并进而实行诉法。”[9]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寓大厦管理条例”规定区分所有人会议为区分所有人团体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该会议应成立管理委员会,而在诉讼上,“管理委员会有当事人能力。”[10]其管理委员会具备非法人团体的要件,“对外权限具有诉讼上原告、被告之能力,在其权限范围内,自得以自己名义为民事诉讼之原、被告。”[11]
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盎格鲁-美利坚的法律都赋予它们的管理组织以完全法人人格。在加拿大各省中,除了魁北克省以外,区分所有权人协会在组织上和公司差不多--除了没有股本。在新南威尔士,尽管区分所有权人协会(公司法人)不是依据公司法而设立的公司,但它却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和公章。类似地,在新西兰,从立法赋予的区分所有权人协会的功能和权利来看,完全可以推论出其具有公司人格。”[12]在美国,业主团体被称为业主协会,“每一个共同利益社区(CIC)都由一个业主协会来进行管理,这种业主协会有时也被称为社区团体,房屋所有人联合会,或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协会。在美国有超过二十万个这样的业主团体。”[13]在美国的立法上,“统一公寓所有权法赋予区分所有权人协会的权利包括……为了管理公寓所必要的一般权利。管理活动包括任用雇员,代理人,独立的承包人和专业管理人员;作为原告提起和作为被告应对诉讼。[14]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业主团体一般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自然也就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
由以上各国法律规定可知,无论承认业主团体的法人资格与否,其业主团体都可以直接或通过管理人参与诉讼,进行起诉或应诉。比较法上的业主团体大都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因在于赋予业主团体诉讼主体资格既有利于其对外维护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也有利于对内解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间的纠纷。
三、业主大会与诉讼主体类型
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主体的法律资格,即当事人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诉讼义务的资格。通常情况下有民事主体资格者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只包括公民和法人两类,“其他组织”则不被认为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但我国《民事诉讼法》为了方便社会上广泛存在的其他组织参与诉讼、解决纠纷,遂赋予了“其他组织”以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权利能力。该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该规定将享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种。那么业主大会也必须归入这三种诉讼主体类型之一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