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预计,业主大会为了业主的共同利益而参与诉讼的情形在将来仍会不断出现,因此有权机关必须正视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将来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或者制定其他的司法解释而全面承认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即允许其以“其他组织”的身份参与诉讼,如此则能够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具体而言,对于业主大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可做如此规定:涉及业主共同权益的事项,业主大会可以直接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以“其他组织”的身份参与诉讼。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怠于行使权利的,业主可以亲自参与诉讼。有关业主共同权益的生效裁判,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其诉讼后果归属于全体业主。
【作者简介】
孟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注释】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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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诉讼是有关来自住宅所有权人共同体或者来自共有物的管理所产生的住宅所有权人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争议,或者关于住宅所有权人的决议的有效性的争议,或者关于第三人提起的、针对住宅所有权人共同体或住宅所有权人的、并且指向共有物、它的管理或专有物的诉讼。参见注3白江论文。
[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794页。
[法]弗朗索瓦·泰雷、菲利普·森勒尔:《法国财产法》(下),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799页。
[日]山本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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