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由孙伟铭案折射出的几点法律问题

  
  由此我们来到了第二个问题:既然社会公众的基本道德信仰才是法律的源泉,那么直接按照社会群众的情感来判案不可以吗?答案是不可以。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一个古老的关系,即法律和道德。人类为什么要制定法律?既然道德那么的重要,为何不以道德为标准进行案件的审判?那么我来回答一下:第一,道德本身就是一种不唯一的法益,而且他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这个问题在当前的社会中就显得十分的突出,尤其是在一个民主社会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着自己的道德信仰和价值观念,每遇到一个案件,我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用自己的价值观来对它进行一种评判。当我们得出一个结论的时候,实际上都是经过了两个要素的融合加工,一个是我们的内心评判标准,另一个是案件事实。但问题是,我们绝大多数人并非案件的亲身经历者,我们所得到的案件情况基本是来源于媒体的报道。但是,报道本身是存在很大的主观性和不周延性的。字里行间的信息,无处不流露着笔者自身对于案件的认识。结果便导致了社会大众的情感会跟着媒体走,这也就是为什么西方把记者称之为“无冕之王”的原因了。其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评价标准,因而道德具有多元性。作为一个案件的审理者,你很难判定哪一种情感是主流。当外界喧嚣一片之时,很有可能大多数持反对意见的人还没有来得及发表意见,甚至还没有了解到这个案情。

  
  实际上,我们这里探讨的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谓“道德”,而是常常把自己打扮成道德化身的社会主流舆论。很多人经常批评法官,办案不尊重民意。但是我们知道,法律本来就是人民大众共同制定的,法官尊重反映人民意志的法律,怎么可以说是不尊重民意呢?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假如真如王小东老师所言那样,法官判案时也应看大众眼色行事,甚至索性让社会大众来充当审判者,那么必将导致“多数人的暴政”。这个悲剧已经无数次地在历史的舞台上上演过了,离我们中国人最近的一次就是“文化大革命”。文革的时候就是很“民意”的,对任何一个 “地富反坏右”的审判都是背后插一个罪名牌、剃一个阴阳头拉上临时搭建的露天审判庭先一顿批斗,最后大家举手来决定要不要枪毙。根本无需经过当代那么多的司法程序,而且大家都喜欢用死刑解决问题,原因很简单:方便快捷,斩草除根!68年那阵讲的是“残酷斗争,无情打击”,以至于当时司法界流行着一句中国特色名言:“两毛五分钱解决问题(子弹价格)”。根本视人权为无物,死在我们中国老百姓自己手中的冤死鬼不计其数,很多人不过是像彭老总一样大胆讲了几句实话就被打成“右派”,直奔鬼门关。现在想一想,我都感到不寒而栗。也难怪当王小东老师义愤填膺地说“你们这些所谓法学家掌握人民的生命,我们信不过,没有安全感”后,一个台下观众接过话筒说道“像王老师这样的人当法官,我们更没安全感”。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