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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的诉讼模式看刑事诉讼的价值

  
  由此可见,应然的诉讼模式应当更加倾向于横向上的控、辩、裁三方的独立性,纵向上的以裁判为中心的方式。这对程序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使得控辩双方能够获得更大的平等性。有的学者用“正三角形”的构造来形容这种构造模式,显然这种模式对正义的获得更富意义。

  
  四、结语

  
  中国的诉讼模式由其对诉讼价值的选择而决定,从而也导致了对诉讼的内在价值的忽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或许并不一定优于对实体正义的追求,但是以中国的现状来看,对程序正义的忽视已经达到了一个严重的地步,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现状令人堪忧。所以,中国的刑事诉讼的价值缺少了对内在价值的追求,中国的诉讼模式更应该吸取内在价值选择下的应然模式的特征,加大对被告人的保护力度。

  
  选择法律程序,不是放弃实体真实,而是坚持统一[⑩]。中国的法律是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以逐渐达到实体真实和程序真实的统一,正如吉迪恩所说“我相信,每一个时代都有法律的进步。

【作者简介】
刘晓燕,北京大学法学院07级本科。
【注释】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99页。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0页。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9页,注1。
宋英辉:《建构我国刑事诉讼合理构造的理念与原则》,《政法论坛》第22卷第3期,2004年5月。
汪海燕:《刑事诉讼模式的演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1页。
陈瑞华:《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反思》,法学讲坛。
《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陈瑞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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