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刑法学结体,在教学中会产生一些问题。老师往往会侧重于知识的传授,多从法理、国外
刑法的原理等方面进行介绍。学生则更现实一点,他们希望刑法学课程能够帮助他们通过司法考试。在同一本教科书内,这两方面的内容都有,又不全有。这就产生老师作为供应方与学生作为需求方不匹配的矛盾。由此可见,学生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答案就一点都不奇怪了。
更大的问题在于,在这样的体系下学习我国的刑法学,若教师传播知识多了,就会冲淡
刑法的根本规定,到了
刑法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用法理代替法律、用国外
刑法代替中国
刑法的现象。不但学生容易产生这种现象,就是许多专家名人也经常犯这样的错误。以至于当人们研究一个具体的案例,平民百姓拿
刑法的规定来进行论辩时,有着法律专业教育的“专家”们往往对他们嗤之以鼻,说他们不懂法律。在他们看来,用外国法律解释中国法律、用法理解释法律、用英美法系处理民事纠纷适用判例法的习惯来解释中国的
刑法、用司法解释代替
刑法法律、用省一级的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或通知代替两高的司法解释,这样才叫懂法律。而直接用中国的
刑法解释中国的刑事问题却成了不懂法律。实际上,这是个别专家的口水代替法律,口水之治代替法治,是非常危险的。
我国现行的刑法学可以分为刑法法律学与刑法法理学两门课程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
刑法教学与刑事司法实践,实质上并没有将
刑法的法律与
刑法的法理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