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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行业组织管理及其权力来源》后有感

  
  将行业管理置于对国家管理而言的比较优势的地位,就已经表明行业管理与国家管理之间具有相互替代关系。而此两者之间真的是一种相互替代关系吗?非也。分明是国家管理不恰当的“侵越”、“侵蚀”、“侵犯”了行业管理,分明是鸠占鹊巢,而不是鹊巢更适合鸠居住。当然应该是逐步直至彻底的驱逐国家管理,而不是空论什么行业管理的比较优势。家长教育子女,绝对不是基于什么相对于国家教育子女的比较优势的原因,而根本就是天经地义。国家虽然可以通过学校来教育在校学生,但那已经与家长教育子女不是一回事了。请不要在关公与秦琼之间比高下。就像国法与家规一样,行业管理与国家管理之间不具有可比性。

  
  对未来社会发展方向的无意识,才会导致走一步、看一步,以追求眼前的相对合理为目标价值。

  
  该文认为:“行业组织依据内部规范行使内部组织性权力时就不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那么,倒要请问:此种情形到底属于什么法的调整范围呢?如此关键、敏感的问题,就被该文作者如此轻描淡写的忽略过去了。

  
  私权利,这一表述可为司空见惯。那么有没有私权力这一表述呢?权力,其本质是制度化的组织力量。权力,显然并不为国家这一组织所专有。国家权力这一表述,是清晰的、甚至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公权力这一表述,就可能产生歧义。公的本质为何?私的本质为何?公与私的界限何在?因为不能无争议的界定公与私本身,所以公权力和私权力都是不够严谨的表述。但是同样毫无争议的是:所有的社会组织皆有权力。而且,从本质上来看,不同组织之间的权力不存在本质差异,最多也就是同源不同流。

  
  组织是如何形成的?毫无疑问:是组织的成员的集合意志决定了组织的诞生。组织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吗?除非该组织就是国家本身,否则当然不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尽管在某种国情之下,任何组织的合法成立均需经过国家有权机关的许可,但仍不能认为非国家组织与国家之间有任何实质联系。所有的非国家组织都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拥有独立意志的。组织自身所形成的权力,断然与国家无涉。

  
  假如有所谓的国家对行业组织的授权的话,那也一定是国家授予行业组织自身不曾拥有的国家权力,而绝对不可能也同时包括国家对行业组织自身权力的确认。授权与确权,不可混同。

  
  更为关键的是,国家对行业组织是否真的授予了国家权力(即行政权)呢?且慢下结论。为了印证授权的实际存在,该文列举了:1、“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并负责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2、“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进行注册管理。”现逐一质疑之:1、请问:世界各单项体育组织对所属运动员的管理以及本项目赛事的管理,是根据哪个(或哪些)国家的哪部(或哪些)法律的什么授权?2、请问: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所属会员的管理难道也要国家授权码?不难看出,该文所谓的国家授权不过就是凭空臆造的。这些所谓的授权,其实都是各自组织自身的、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力,根本无需国家授予,自然也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性质。中国的法律最多起到了明确、认可这些组织权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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