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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名义持股的最新监管政策、司法实践和立法动向

  
  1.如果允许自然人以法人或者信托公司的名义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话,非公开发行的实际发行对象(即实际股东)将远远超过10名,使得非公开发行事实上成为公开发行,《证券法》有关“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有关非公开发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的规定将形同虚设。

  
  2.如果允许自然人以法人或者信托公司的名义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话,将会在旧的“法人股个人化”问题没有完全彻底解决的基础上,导致新的“法人股个人化”问题的出现,从而扰乱正常的证券交易秩序,增加证券监管的难度,引发各种股权纠纷和争端,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

  
  二、上市公司名义持股的最新司法实践

  
  20世纪90年代初期,在定向募集公司中,有一部分应向法人发售的股份,实际上向社会公众发行,也就是法人股的股东实际上是自然人,这一问题被称为法人股个人化问题。从自然人股东(实际股东)名册保管情况来看,有三种方式:一是上市公司委托专门的地方证券登记机构管理,如韶能股份委托韶关证券登记公司管理,粤高速、佛山照明和公用科技委托佛山亿信股份托管服务中心管理;二是上市公司委托证券经营机构管理,如广东甘化等;三是上市公司自行管理,如海印股份等。法人股个人化问题集中存在于广东、四川、福建等省份,尤以广东最为普遍。据统计,广东省上市公司中,韶能股份、佛山照明、公用科技、粤电力、粤高速、海印股份、力合股份等17家公司存在法人股个人化问题。近年来,这些公司大都结合股权分置改革,通过司法确权使实际出资的自然人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从而较为顺利地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非常复杂的法人股个人化问题,避免了各种纠纷的发生,化解了潜在风险;保护了实际持有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其中,比较成功的案例主要有韶能股份案例、粤高速案例和海印股份案例。

  
  (一)韶能股份案例

  
  1993年韶能股份设立时向法人单位发行定向募集法人股,部分法人单位认购后将其认购的股份转卖给职工或其他社会自然人。后为解决权益分派问题,韶能股份在已委托韶关证券登记公司(以下简称“韶关登记公司”)完成股份登记托管的基础上,再次委托韶关登记公司进行了二级实名登记托管。1996年韶能股份上市,将首次在韶关登记公司以法人单位认购登记托管的股份资料移交至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托管,二级实名资料仍保留在韶关登记公司。

  
  2006年初,韶能股份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时,公司非流通股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股,由韶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持有,另一类是其他非流通股(包括发起人股份和定向募集股份)。当时,公司共有非流通股218,738,288股,其中97,177,290股的实际股东为29069户自然人。韶能股份历年分红派息一直由韶关登记公司按其实名托管的自然人股东名册派发,一直没有出现任何异常情况,也从未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在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过程中,韶能股份的法人股个人化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和证券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通过召开多次专题会的讨论分析,最终形成了解决韶能股份法人股个人化问题的解决途径,即通过韶能股份向法院起诉韶关登记公司,由法院判决由韶关登记公司将实名托管资料报送深圳结算公司重新登记托管个人化的法人股。通过和法院沟通,法院受理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并对重新登记事宜做出了判决,即由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判决书和协助执法文件,将一级托管的法人股股东(名义股东)名下的股份司法过户至二级托管的29069名实际持有人(实际股东)名下。韶能股份是国内第一家通过司法确权妥善解决法人股个人化问题的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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