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国家工商总局批复结论中的“属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行为”,亦不成立。《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本条尽管规定的商品商标,但根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及明文规定,[4]本条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也适用于服务商标。显然,从文化事实上看,“李白故里”因为在科学研究上尚无定论,尚不可能成为李白曾经居住地共同享用的“共用名称”,更不可能成为旅游服务领域的“通用名称”,因此,安陆对“李白故里”注册商标的使用,既非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又难合其他情形,无法机械推导出 “正当使用”的结论。
安陆答辩疲软无力
前文已经指出,面对江油方面的叫板,安陆方面作出了系列答辩。那么,这些辩护意见在
商标法上是否成立呢?江油市市委宣传部发函维权之后,安陆方面立即指出了“李白故里”商标注册主体的问题。即前文所提及的“注册‘李白故里’商标的单位系‘江油市文化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该商标服务于商业活动,就说明该单位应该是一家企业或者事业单位,而非政府部门。然而,江油市两次发函的落款都是‘江油市市委宣传部’,函内均未提及‘李白故里’这一商标的注册主体单位,便贸然指出安陆市‘侵权’”。显然,这是在回避商标侵权的事实。从理论上说,不管“李白故里”的商标注册主体是谁,只要“李白故里”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注册者即享有了商标专用权,受
商标法保护,他人未许可均不得擅自非法使用,否则即构成商标侵权。从前文分析来看,安陆方面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通过媒体在城市营销广告中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李白故里”商标,已经构成
商标法上的擅自使用,不属于
商标法上的正当使用,而应属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行为发生之后,权利人有权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在
商标法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权能或内容之一。根据《
商标法》第
53条规定,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可见,商标权保护通过自行协商、行政方法以及司法救济均可,权利行使的主体可以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亦可为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