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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

【作者简介】
胡建淼系浙江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吴恩玉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人员。
【注释】该规定显然包含了进入其他采矿企业的采矿区进行采矿的行为。
据笔者粗略统计,仅仅是规定“责令赔偿损失”的,“法律”有12件,“行政法规”有2件,部门规章有43件,全国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总计高达850件。而每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大都不止一个条文规定了“责令赔偿损失”。当然,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不都是我们所称的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属于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的规定。关于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与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的区别,详见下文。
该条例已于2000年12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施行而废止。
该条规定:“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种子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种子检验员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扣押种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并可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参见孔详俊:《论工商行政管理中的行政裁决制度》,载《工商行政管理》1997年第13期。
该条规定:“维修者应当严格执行维修技术规范。维修后的产品在保证使用期限内发生维修项目的质量问题,维修者应无偿修理;因维修过错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履行而未履行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责任的,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可以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于2004年作了第三次修正,但该条内容仍旧保留,只不过调整为第29条。
该案还引发了行政诉讼,并因法律适用问题导致了甘肃省人大的介入,对此限于本文的任务和篇幅不作展开。可参见李希琼、王宏:《甘肃:法院废了人大法规?》,载《中国经济时报》2000年9月5日。
江必新等:《行政程序法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3月版,第214页以下。
冯军:《行政处罚法新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119页。
参见汪永清主编:《行政处罚运作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版,第21页以下。
杨解君:《秩序·权力与法律控制——行政处罚法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53页以下。
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21页以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版,第14页以下。
洪家殷:《第十四章:行政制裁》,载翁岳生编:《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823页。
参见前引,第823页正文和注释3及第826页正文及注释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149页以下。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7月版,第1622页。
《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770页。
前引,第144页。
参见孙笑侠、夏立安主编:《法理学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8月版,第158页。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版,第173页;胡建森:《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2月版,第273页;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202页;等等。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版,第54页。
不过另人欣慰的是,这种情况在某些立法和执法实践中有所改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中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投诉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作出责令赔偿决定,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第26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在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可以应商标权利人的请求作出责令赔偿决定。”
建设部于2003年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还对申请裁决的条件和需提交的材料等作了具体规定。
该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该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参见前引;姜明安主编:《行政程序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208页;周佑勇、尹建国:《我国行政裁决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载《法治论丛》2006年第9期;等等。
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1月版,第51页。
前引,第51页。
如该节中的第42条是关于“合理与公开的程序”的规定:“缔约方应该为权利所有者提供施行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民事诉讼程序。被告应有权获得及时和足够详细的书面通知,包括赔偿请求的根据。应允许当事人由独立的法律事务所代理,而且这种程序不得规定过于麻烦的让当事人本人出庭的强制性要求。这种程序的所有当事人应有权详细陈述其赔偿要求的根据并提供所有的有关证据。除非是和现有的宪法要求相违背,该程序应为识别和保护保密信息提供手段。第43条是关于“证明的根据”的规定:“1.当一方当事人提供了足以支持其赔偿要求的并能够合理获得的证据,并且指出了处于另一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与支持其赔偿要求有关的证据时,司法部门应有权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这样的证据,但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满足保守机密情报的条件。2.如果诉讼程序的一方当事人自愿地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地拒绝寻求必要的信息,或者没有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必要的信息,或者有意地妨碍与权利实施行为有关的程序,缔约方可以授权司法部门在它们所获得的信息,包括由于拒绝寻求信息而受到不良影响的当事人提交的控诉和主张的基础上,作出初步或最终判断,其条件是为当事人提供对所述主张或证据的听证机会。”
王名扬:《英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12月版,第111页。
参见前引,第66页以下。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9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2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47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9条、第40条
前引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39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9条、第81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32条、第33条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2条
该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责令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即是“责令补种株数相等的树木”。
参见胡建森:《“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曾有官方文件认为责令赔偿国家损失是行政处罚。如1993年7月6日《林业部办公厅关于责令赔偿损失能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复函》中指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对违反森林防火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作出的责令赔偿损失处罚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之相对应,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赔偿损失决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3条的规定,这里的“责令停止开采”属于责令改正,应当不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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