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每节行贿事实后,应当列举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对象。证据数量较少的行贿犯罪案件,可以直接列举证据。证据数量较多的行贿犯罪案件,不能将所有证据进行堆砌,以避免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对应性缺失;应当对证据进行逻辑排列并分组;将证明对象相同的证据并入同一组。属于特殊性质的证据,例如审计报告、税务核定书等,应当进行单独描述。
四、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表述,应当严格按照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逐项表述。运用简洁的法律语言概括被告人的行贿性质、社会危害、情节轻重,结合行贿犯罪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难点问题的法律判断。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1.定性
笔者认为,应当准确引用
刑法分则行贿犯罪的条文。构成行贿罪的,必须进行区分,明确是根据
刑法第
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还是根据第二款追究刑事责任。
2.法定刑
应当精确引用行贿罪的处罚条款。
刑法第
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区分了三个不同的法定刑阶梯,应当根据行贿案件的犯罪数额、情节、危害结果进行量化定位,确定法定刑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