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贿犯罪案件起诉书制作情况调查及其改进建议

  
  3.在每节行贿事实后,应当列举相关证据及其证明对象。证据数量较少的行贿犯罪案件,可以直接列举证据。证据数量较多的行贿犯罪案件,不能将所有证据进行堆砌,以避免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对应性缺失;应当对证据进行逻辑排列并分组;将证明对象相同的证据并入同一组。属于特殊性质的证据,例如审计报告、税务核定书等,应当进行单独描述。

  
  四、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表述,应当严格按照构成要件的逻辑顺序,逐项表述。运用简洁的法律语言概括被告人的行贿性质、社会危害、情节轻重,结合行贿犯罪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难点问题的法律判断。

  
  五、起诉的根据和理由

  
  1.定性

  
  调查发现,11份行贿犯罪案件起诉书直接援引“刑法三百八十九条”,没有具体到是根据该条第一款还是第二款追究刑事责任。43份起诉书明确援引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24份起诉书明确援引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2份起诉书根据不同行贿事实分别援引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笔者认为,应当准确引用刑法分则行贿犯罪的条文。构成行贿罪的,必须进行区分,明确是根据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还是根据第二款追究刑事责任。

  
  2.法定刑

  
  应当精确引用行贿罪的处罚条款。刑法三百九十条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区分了三个不同的法定刑阶梯,应当根据行贿案件的犯罪数额、情节、危害结果进行量化定位,确定法定刑档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