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述,在我国宪法第2条、27条、41条等条文中可以推出参与权的内容,但宪法并没有集中、明确地规定参与权。(1)宪法第2条虽然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但是这里的“管理”一词能否包含当前包括提出建议、参加听证、参与民意调查等形式多样的参与形式?(2)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但是这里并没有明确批评和建议的提出时间,而这种批评、建议如在事后提出,就仅仅起到监督的作用,不能起到集思广益、事前预防的作用。因此从明确性上来看,宪法的规定尚显不足。
(二)公民参与权保障机制缺乏刚性
当前有很多法律法规规定了公众参与的各种形式,但是其规定普遍缺乏刚性,因此公众参与往往被作为制度创新大力宣传,却难以持久、制度化地存在。
在这方面,听证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仅仅规定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但是都没有硬性要求,没有规定听证会代表如何遴选、听证意见如何处理等操作规程,也没有规定未进行听证的法律后果,结果造成听证程序成为随意取舍的环节。
2005年9月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最终,法律草案原本拟定的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进一步调高至1600元。这是全国人大历史上第一次也是迄今为止唯一一次立法听证会,成为立法民主化的标志性事件。但是,随后在2007年6月29日和2007年12月29日(原有的1600元减除费用标准被提高至2000元)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过程中,都没有再进行立法听证。
再来看行政程序中的听证。2002年1月12日,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听证会在北京举行,调价方案获原则性通过。这是我国铁路客运定价史上的第一次听证会,也是自《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国家计委主持召开的第一个全国性公开听证会。但是,2003年,铁道部宣布该年度春运涨价沿用2002年听证结论,原因是“召开一次听证会所得出的结论可以在同类状况下适用较长时间”。2005年,铁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2002年铁路票价听证会之后,2003年、2004年的票价上浮均沿用了2002年的听证结果。2002年由国家发改委举行的那次听证会不仅仅是针对某一年的春运来进行听证,而是对包括春运、暑运以及五一、十一节假日期间建立一种票价浮动机制,不能表示每年春运都要专门进行价格听证会。2009年3月23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铁道部发函申请铁道部公开动车组火车票的定价程序、科学依据以及听证计划安排。铁道部答复,动车组列车属于高等级软座快速列车。按照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公布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规定的价格听证目录,有关铁路旅客票价的内容为“铁路旅客运输基准票价率”。按这个通知,动车组列车车票定价不在听证范围内。[24]
为什么听证可有可无?为什么价格听证“一听就涨”?可以看出,作为公众参与重要形式的听证制度,缺乏硬性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责任,其实施效果自然大打折扣。
(三)公民参与权保障的制度体系尚待完善
1.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尚待完善。信息公开是参与权行使的前提,如果公众不了解事实真相,就无法参与,或者不免心怀揣测,不能理性地行使参与权。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在信息公开立法中的重要成果,影响深远。但也应该看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法律位阶上仅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效力层次有限。从一年多来的实践情况来看,由于公开的标准不明确,保密的事项太多,实施效果不佳。如黑龙江省2009年4月20日召开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而对哪些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情况却一概“保密”。黑龙江省环保厅一位负责接待媒体的工作人员说,那些材料是内部保密资料,不能让记者知道。[25]上海律师严义明向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申请公开财政预算和决算的信息和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进展情况,也被告知不宜对外公开。[26]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不难理解这样的情景了: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了《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据年报披露,市政府办公室2008年共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宗,未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也未收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27]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保障公众的充分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