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以上三个观点几乎可以解释我国古代法制刑治主义的生成原因。对于前两点我不想做更多的解释,而对于第三点笔者想具体谈一下,因为这其中还有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和误区。
二、我国古代刑治主义思想根源认识上的分歧
对于我国古代刑治主义思想文化根源的认识,法史学界分歧意见比较多,但总体来讲,以下三种流向应该可以大体概括:
1、法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刑治主义思想的根源。
法家思想理论根据最初来源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观。古人有“性善性恶”学说的讨论,但在法家思想认识中,几乎完全倾向于“性恶论”,认为人都是趋利弊害的,如果适用轻刑来惩罚“性恶”的人是无济于事的,必须适用重刑来规范,否则君王的权威将会大大折扣。法家思想认为只有重刑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只有重刑才能达到消灭犯罪的目的。“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②]
可以看出,法家将重刑的理念发挥的无所不至:轻刑尚且适用重刑,那么轻罪必然会减少,更不用说重罪了。这种“以刑去刑”的重刑理念就必然成为我国古代刑治主义思想的源头。司马迁在史记序言中曾经讲过,“不别亲疏,不殊贵贱,断于法,亲亲尊尊之恩绝矣。”[③]
由此观之,“正是对于法的盲信,对刑的推崇,使得法家思想成为严刑竣罚思想的鼻祖”。[④]
2、儒家思想是中国古代刑治主义思想的根源。
学界有一本部分人认为(包括笔者)我国古代刑治主义观念的盛行应该归因于儒家思想。自孔子以来,儒家思想一直坚持仁政和礼治思想,以礼治为工具,强化社会民众对统治秩序的认可程度。几千年的中国古代社会逐渐积淀起一系列的礼治理念,三纲五常、上下有序、贵贱有别等等,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按照现代观念来讲,人从出生就是自由平等的,无所谓贵贱上下之别,笔者不禁要思考的是,为什么我们的祖先那么听话,礼法认为自己贵就是贵,贱就是贱?上下之分的根据何在?如何保障民众严格按照礼法的规定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带着这一系列的问题思考,笔者不禁得出:儒家思想所推行的礼治观念和统治思想其实是一种奴化意识,明为教授民众社会规则,实则瓦解民众内心追求自由和权利的希望。当这个“统治秘密”遭受怀疑和威胁的时候,[⑤]就必然会催生出严刑峻法来强迫民众认同和执行,这才是我国古代刑治主义的根源,而此时所谓的法家思想必然会沦落为儒家思想实现社会统治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