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6年,詹姆斯显然对柯克试图限制国王权力的种种努力大为恼怒,免去了他的职位,并把他赶出了伦敦。但一年后他又回到枢密院任职。据说“拥有超凡胆识的柯克,在行贿手段上也不亚于任何人”,[⑥]他逼迫年仅14岁的女儿嫁给白金汉公爵的痴呆的兄弟以讨好王族。1621年后,他长期在国会从事政治活动,曾被抓入监狱9个月。1628年,他以76岁的高龄在起草和指导通过著名的《权利请愿书》的活动中发挥了领导作用。此后他退休,开始撰写《法律总论》,并在当年就出版了第一卷。但第二、第三和第四卷在他去世前被国王没收,直到他去世后的1642—1644年才得以出版。除此之外,他生前还撰写并出版了《判例汇编》11卷,《判例汇编》共13卷,最后两卷是他去世后于17世纪50年代出版的。[⑦]他的《法律总论》和《判例汇编》,奠定了他作为英国法集大成者的地位。
在我看来,柯克的思想中有两个最为突出的地方,其一是普通法最高。人们都知道他用毕生精力企图限制英国国王的权力,似乎他天生不忠于王室,其实他限制王权的思想来源于普通法最高的理念。我们不难从法律思想史上发现,人类早期关于法律是否正当的判定是用一种被称为“自然法”的概念。既然“自然法”可以判定其它法是否正当,那么它就是一种“更高级的法”。这种“自然法”概念经罗马的西塞罗集大成之后“成为一部鞭策立法者技艺、启迪立法者直觉的法典,在《国法大全》中,罗马法理学几乎成功地实现了这一神圣目标。”[⑧]而在中世纪之后,情况发生了逆转。由于专制主义盛行,自然法变成了一种神秘的超越法,既含混不清且没有什么实际作用。但在英国,一种实在的高级法出现了,这就是普通法。
许多人误以为普通法源自习惯法,因而也是“自然法”。但事实上普通法是通过中央审判制度对“地方习惯”进行了“合乎理性”的审判后,逐步发展为全国有效的、即“普通”(Common)的法,而且不是含混不清而是有清晰文字记载的法。在柯克看来,这种法依靠长期的理性积淀已达到完美,因而是最高的。任何人定的法,无论有多高权威的人,无论国王还是议会定的法,只要违背普通法都是无效的。所以,在柯克的理念中,王权是受普通法限制的。
第二个突出的地方是,柯克对普通法理性与一般人类理性作了区分。普通法是司法的产物,即使发展到后来有了许多立法,其法律的真实意义仍需靠司法来确立。所以它与大陆法系所诉求的一般人类的正确理性不同,它从一开始就依据的是法官的正确理性,一种专家的理性。柯克本人将这种理性称为“人为理性”,与一般人所拥有的“自然理性”相区分。(见上述柯克与詹姆斯的对话)。有时或者更多时候,他将这种理性称之为“技艺理性”,以表明它不是一种理论天赋,而是一种受过专门训练的思考方式,是一种实践能力。在他说过的最为有名的一段话中,柯克写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