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此,近代中国在接纳“权利”概念的过程中,传统思想文化所提供的重要思想资源和意义支持就不应为人们所忽略,探究和揭示人类精神历程之真实应是思想史的首要价值之所在。
(二)
首次用古汉语“权利”一词对译西文“right”一词是1864年刊行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这已为学界取得共识。这种翻译早已为人们所接受,并成为中国现代法学的核心概念。然而,思想史却记录了当初翻译家们在智识上的困惑。让我们听听丁韪良事后的说明吧:“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份;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 丁韪良的说明应该说是体现了他当时内心感受的真实,他对“权利”一词的古汉语语义及使用语境的了解,与协助他完成译事的中国同事一样是十分准确的,古汉语“权利”一词确乎难以准确地传达出西文“right”一词的精神意蕴。
这里,我们有必要先对古汉语“权利”一词在传统思想文化中的具体含义作些探究。从词源学上看,古汉语中“权利”一词是个合成词。“权”的基本字义为秤、秤锤, 由此而引申出“权衡”、“衡量”之义,有“标准”之意味,进而有“权柄”、“权势”、“权力”、“权变”、“权威”等相关词语的生成;“利”的基本含义为“利益”、“利润”、“收益”、“好处”等。在儒家思想史上,“权”与“经”相关,“利”与“义”相对,有著名的“经权”之别和“义利”之辨。如所周知,虽然儒家并不全然否定“权”和“利”,甚或还相当之重视,但在价值评价上确乎是重“经”而轻“权”,尤其是重“义”而轻“利”的。儒家常常将“义”与“利”对立起来,“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利”的追求因此而在道德评价上丧失了正当性理据。 就是与儒家相对立的法家,虽然相当务实,而对道德理想关怀颇为不以为然,他们对“权势”的看重,对人之“趋利避害”本性的揭示在诸子百家中确乎是十分凸现的,但在价值评价上却与儒家相当一致,同样是不高的。
“权”和“利”组合而成“权利”一词,早在先秦时代便已出现。“权利”一词在先秦经典文献中的使用频率虽不算高,但其基本的含义却在这个时候确立起来了,直至近代以前几乎没有什么变化。比如,《荀子?君道》中说:“按之于声色、权利、忿怒、患险,而观其能无离守也。”《荀子?劝学》中又说:“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为美也……是故权利不能倾也,群众不能移也,天下不能荡也。生乎由是,死乎由是,夫是之为德操。”荀子文中所谓“权利”意指权势与货财。而在法家经典文本《商君书》中则有另外的用法,《尚君书?算地》中有言:“夫民之情,朴则生劳而易力,穷则生知而权利。易力则轻死而乐用,权利则畏法而易苦。”这里,“权”与“利”连用,主要是动词性意味,指权衡利害之轻重与得失,当然所谓利害的实际内涵主要仍然是指权势与货财。其实,《荀子》和《商君书》对“权利”一词的两种用法正好体现了该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两个基本意思:一是指权势、威势和货财;二是指权衡利害。 秦汉以降,“权利”一词在经典性文献中已是随处可见了,其基本含义却是沿袭先秦而不改,比如《史记》中数次使用“权利”一词,其基本含义均为权势和利益。 有学者提请人们特别注意专题讨论国家权力、利益与儒家道德关系的著作《盐铁论》中“权利”一词的用法。 据统计,《盐铁论》一书中使用“权利”一词共计十一处,王利器先生在《盐铁论校注》中明确指出:“‘权利’,本书习用常语,就是权势、利益的意思。”总之,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权势”、“威势”、“货财”以及“利益”等,在道德评价上均含有贬义,带有较强烈的否定性意味,这在体现汉政治统治理念发展方向的重要典籍《盐铁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该书几乎都是在与儒家道德理想相对立的语境中使用“权利”一词的,颂扬“仁义”、“礼义”、“王道”,而贬斥“权利”,把“权利”与“贪”、“邪”、“私”联系起来而加以使用。这就是说,在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传统文化中,“权利”的的确确是不含有“正当性”的意义的,这与西方近代政治哲学、法哲学的核心概念“right”一词在精神实质上确实是大异其趣的,尽管后者也包含“利益”、“权力”等属性于自身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