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强与源于西方之近代“权利”观念,尤其是“所有权”含义相近的中国古词还是有的,这就是“分”。《礼记?礼运》述“大同”的理想社会云:“男有分,女有归。”郑玄释“分”曰:“分犹职也。”《荀子?礼论》:“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仪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不单是《荀子》,法家也常使用“分”字。比如《慎子逸文》:“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非之,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把“分”与人的“欲”、“求”相联系,“分”满足人的“欲”、“求”,而且具有一种“当然”的意味。对此,《淮南子》讲得尤为清楚:“古者天子一畿,诸侯一同,各守其分,不得相侵。” 这个“分”与荀子等人的用法一样,具有“界”的意思,强调的是其“当然性”,这与近代西方“right”一词是有可贯通的一面的。但“分”同时又含有我们今天所谓“义务”的意思在其中,而且不单是法律制度意义上的义务,更是指道德义务而言,所谓“安分守己”是也。《吕氏春秋》辑有专门讨论“分”的文章,在作者看来,“凡人主必审分,然后治可以至,奸伪邪辟之途可以息。……有道之主其所以使群臣者亦有辔,其辔何如?正名审分是治之辔已。” 高诱释“正名审分”的“分”为:“仁义礼律杀生予夺之分也。”很明显,“分”兼含法律与道德两个层面的“义务”之意。《吕氏春秋》又讲“死生之分”:“达士者达乎死生之分,则利害存亡弗能惑矣。” 高诱注曰:“君子死义,不求苟生,不义而生,弗为也。……不为利存而遂苟生,不为害亡而辞死。”这已分明是在高扬某种道德理念了。对传统文化中含有“权利”与“义务”双重意味的“分”的个性特征,近代思想家们是有着十分清楚的了解和把握的。比如,康有为指出:“《春秋》有临一家之言焉,有临一国之言焉,有临天下之言焉,自臣民身家之权利义务,与国家君相之权利义务,天下万国之权利义务,皆规定焉。权利义务者,《春秋》、庄生谓之道名分也。令人人皆守明分,则各得其所矣。”
然而,丁韪良及其中国同事并没有选择“分”去对译“right”;对“西学”有精深了悟的严复在自己的翻译过程中,虽曾考虑到用古汉语“权利”对译西文“right”不太合适,但他也没有选用“分”,这大概不是他的疏忽所致吧。历史中充斥着大量的“偶然”,但又常常叫人从中体味到几分难以释解的“必然”。“权利”一词在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中具有贬义,这在儒家思想的逻辑框架内是顺理成章的,当初翻译家们的“困惑”恰恰是理智性的。但依循儒家思想资源实现“权利”一词的“意义”转换同样是可能的。
(三)
如果人们不是抽象的泛泛而论,而是实实在在地仔细翻阅思想史文献,又不难发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存在于丁韪良等西方的传教士兼翻译家们那里的“困惑”,在既是传统文化的饱学之士,又承担着开时代之新风而必须批判自身传统的近代中国思想家们那里,似乎并不明显地存在,他们接受和运用来源于西方的“权利”话语倒显得并无特别的困难和障碍。这或许与他们刚刚接触西方政治法律文化,对“right”一词所涵摄的深厚的西方文化底蕴尚无深切感触和准确把握有关。但更值得人们注意的问题或许还在于,用古代汉语中“权利”一词难以准确地表达“right”的含义,这并不等于说,丁韪良所恰当地揭示出来的“理所应得”、“本有”这些为“right”一词所具有的实质性内核难以为中国人所理解和接受,也不意味着中国传统的思想文化压根儿就不存在接引和转换“right”所具有的这些实质性内核的条件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