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就我们现在讨论的主题而言,丁韪良的期望其实正是近代中国思想家们接纳“权利”概念的基本理路。一方面,他们对自己面临的时代课题是非常清楚的,完成丁韪良所谓的人之“理所应得”、“本有”的正当性论证正是他们高度自觉地担负起来的时代使命,接受源于西方的表述个人自主为正当的“权利”话语对他们而言可谓恰逢其时的方便之举;另一方面,他们驾轻就熟地运用了传统文化资源,把“权利”与“理”关联起来,在“理”的逻辑框架内,西方的“权利”话语获得了在中国生根的信念支持和基本的理论前设。
(四)
无论是思想的变革,还是社会的变迁都不可能是毫无内在根源的突然发生。作为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的确源于西方近代文化的传播,但它之所以能够为中国人所接受和使用,并最终融入汉语言系统之中,在中国人的思想观念中扎下根来,无疑是因为中国思想传统内在的东西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为迎接西方权利观念作了积极的准备。所谓“积极的准备”是指近世意义上的“人”的发现,这个具有主体性自觉的人,在思想史上是随着“人欲”的价值移位而诞生的。自宋明以降,人的现实生存欲求,也即是所谓的“人欲”,越来越获取了价值天平上的优位,人开始走出以上下尊卑等级秩序为实质的人伦道德世界,其主体性精神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和张扬。比如,康有为承继思想传统演进的基本脉络,提出了关于人之“本性”的四条“实理” ,在此基础之上宣扬了“人人有自主之权”的基本理念和精神。谭嗣同则明确打出“冲决”封建纲常名教之“网罗”的旗帜。如所周知,作为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观念,也就是西方近代自然权利观,它着重强调的是现实生活中个人的独立的自主性权利,而不再是强调相对于群体而言个人在道德和宗教意义上的义务尊崇,近世西方世俗化运动的强劲而不可逆转的推进,使得个人自主性权利得以凸现和稳固。而在思想史的演进历程上,已经走出了传统儒家文化所特别强调的人伦道德世界的近代思想家们,已经具备了接受和理解来自西方的近代权利观念的思想基础和条件。
恰如丁韪良所指出的那样,西方作为不依赖于道德判断的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是以先验存在的自然法作为其基本的逻辑前提的。应该说,在中国思想文化传统中是不存在自然法观念的,一个根本的原由在于,无论是“天”、“道”、“理”或者“仁”、“义”、“德”,都不像西方“自然”、“上帝”、“理性”等那样具有主动性的品格,都不是既具有超越性又具有实体性的存在,都不具备主动创造规范和主宰秩序的内在规定性。有如沟口雄三先生所指出,在中国从来没有西方那样的“法”(规范、秩序)的创始与主宰者的观念,因此也就没有由此而产生的(自然)法。 但对西方近世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观念的接受却又并非不可能。近代中国思想家们有着强烈的“公理”世界观的信念支持。所以,康有为怀抱不证自明的理论自信宣称,“人人有天授之体,即人人有天授之权” ,每个人的自立自由是“天定之公理” ,“人类平等,人类大同,此固公理也。” 而推至政治生活,“人权平等也,主权在民也,普通选举也,此至公至平之理”,“实天下公理之至也。” 严复一样颇负自信地主张,自由是人类天赋的权利,“生人所不可不由之公理” ,而“侵人自由者,斯为逆天理,贼人道” 。谭嗣同明白断言,“一曰‘平等’;二曰‘自由’;三曰‘节宣惟意’。总括其义,曰不失自主之权而已矣”。这是人类最普遍的原则,“公理昭然,罔不率此” 。直到戊戌变法失败以后,梁启超在海外撰著《新民说》的时候,仍然宣称:“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 总而言之,近代思想家们把“权利”纳入“公理”的逻辑框架之内,释解了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概念不具有“正当性”的意义,因此而给丁韪良等外国传教士们所带来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