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同程颢自豪地称“天理”二字是自家体贴出来的一样,康有为也曾骄傲地说:“创言公理者仆也。” 近代思想家们对程朱理学普遍采取批判和对立的立场,程朱高扬“天理”,近代思想家们则崇尚“公理”。其实,“天理”与“公理”二者是有着内在的逻辑关联的,“公理”世界观恰恰是从“天理”世界观转换而来的。
关于“理”的内涵,康有为是从“物理之所以然”和“人理之当然”这样两个角度来界定的。一方面,康有为从事物运动变化之规律的角度运用“理”,他说:“理能推所以然也。” 而人们认识客观世界首先就在于“穷物理之所以然”,这是他一再强调的。 在康有为看来,事物之所以有“理”可寻,在于“物必有两,故以阴阳括天下之物理,未有能出其外者。” 阴阳的矛盾对立是宇宙间万事万物最根本的规律,“夫以物理之有奇偶、阴阳,即有雌雄、牝牡,至于人则有男女,此故天理之必至而物形所不可少者也。” 而“天地交则泰,不交则否,自然之理也。” 事物在对立中走向统一,在统一中获得自身的规定性。如专就人类社会而言,“理”之规定性则是“人理之当然”,康有为等近代思想家们通常称之谓“公理”,恰如梁启超所说:“人与人相处所用谓之公理。” 如果说程朱理学是“天理”世界观,那末,近代思想家们则是“公理”世界观。 “公理”乃是人类存在之价值和意义之源,尤其是人类社会政治法律秩序之基本的道德正当性渊源之所在。在康有为的思想世界里,“人道只以公理为归,虽父母之尊亲,不能违公理而乱从之也。” 严复为“公理”所下的定义是:“有权而不以侮人,有力而不以夺人。一事之至,准乎人情,揆乎天理,审量而后出。……人与人以此相待,谓之公理。” 又说:“所谓公理,必散而分丽于社会之人心,主于中而为言行之发机。” 就“公理”与人类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之关系,也即严复所谓“理”与“法”之关系而言,“理”是人类创制立法的准则,是人类制度与秩序的价值与意义之本原。所谓“先有是非,而后有法”,“法之立也,必以理为之原。” 在严复看来,“公理”是天赋的、自然的规定,而人类之制度法则则是依“理”而後起的,“理”较“法”而言是根源性的。他说:“方群之未立,依乎天理,外无法焉。群之既立,法之存废,视理之从违。”不过,“理存于虚,法典所以定理”,人间制度是对“理”之体现和真正落实,“是故政府非佳物也,用事之权,必有所限制,而理者又最高之法律也。” 因此,有如谭嗣同所指出:“公理者,放之东海而准,放之西海而准,放之南海而准,放之北海而准。”所以,“合乎公理者,虽闻野人之言,不殊见圣;不合乎公理者,虽圣人亲诲我,我其吐之,且笑之哉。”
就“理”的具体所指而论,程朱理学与近代思想家们的主张无疑有着巨大的分歧,甚至是根本对立的。但就“理”本身的性格来看,近代思想家们恰恰又与程朱理学对“理”的把握和界定若合符契。朱熹就正是从“所以然”和“所当然”两个角度来对“理”作出全面的规定的,“合当底”、“合当如此”、“自然如此”是朱熹描述和论证“理”时所使用的基本概念, 而这又是承继了深厚的传统思想文化资源的结果。如所周知,天人相关是中国古代思想的一个重要传统。就政治哲学而论,古代思想家们常常从观察天覆地载、寒来暑往这样的自然现象中感知、了悟、抽绎出社会关系的基础性原理;从自然必然性中演绎出社会规范、等级秩序的正当性根据。这在《易经》、《礼记》等等儒家经典文本中是颇为常见的。例如:“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 “上天下泽,履也,君子以辩上下,定民志。” “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乐由天作,礼以地制。” 程朱理欲世界观的贡献在于构筑了以“天理”为核心的庞大的形而上学体系,为先秦以来天人相关的传统思想提供了本体论意义上的终极论证。而且,它把“天理”与人“性”内在地关联起来。一方面,人伦道德规范与社会政治秩序被置于天地宇宙之自然秩序之中;另一方面,规范与秩序又作为“本然”之性被内化到人“性”之中。一句话,“理”既是宇宙自然秩序的条理,又是人被赋予的内在的道德本性。“天理”虽不具有西方“上帝创世”的品格,也就是说,它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超验性,但它却是超迈于世间万事万物,而被体证为世间万世万物之价值和意义的根源。就功能意义上讲,“理”确实具有着西方自然法理念的社会作用和意义。尤其是到了近代思想家们那里,这种社会功能十分明显地体现了出来。“人欲”的价值地位之所以能够得以转换,就正是凭借“理”的这一社会功能,“人欲”被证成为“理”,而最终确立了“人欲自然”的自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