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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一)

  
  一、法律体系建构的基本状况

  
  描述迄今为止中国法律体系建构的基本状况,不能不把视野聚焦于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当局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践的主要担纲者,正如吴邦国委员长所言:“加强立法工作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和首要任务。”[1]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大致可以称之为是以立法为中心、以立法机关为主要载体的立法构建。

  
  另外,从时间维度看,1997年无疑是最为重要的时间界标。因为在这一年召开的中共十五大在执政纲领中明确宣示“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决策,并同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随后于1998年3月开始履职的九届全国人大的常委会专门成立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小组,重点研究了三个方面的问题,即“第一,我国法律体系是如何构成的,其包括的范围和法律部门如何划分。第二,我国法律体系具备哪些基本特征表明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三,我国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包括哪些?目前已经制定出哪些?还缺哪些?”[2]可以说,立法机关正是从此时起开始有了明确而简约的“法律体系”观念,并将这种观念不断地通过立法活动转变为现实。

  
  下面从三个方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构的现状进行描述,依次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观念要素,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构的基本目的和思路,以及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建构的标准和成就。

  
  (一)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观念要素[3]

  
  从观念上看,中国立法当局对于法律体系的认识是相当简约明快的,围绕立法实践需要在理论上所做的抉择和删繁就简,给我们留下了易于领会和把握的清晰印象。

  
  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中国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不同时期的法理学教材对此都设有专章或专节进行阐述。按照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的界定: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4]一般认为,这种对于法律体系的理解,源自于前苏联关于法律体系的传统理论。尽管随着中国社会改革和开放进程的深入,随着法制建设或法治实践和法学理论的发展,人们对法律体系概念也提出过其他许多不同的理解和表述,诸如“比较完备的法律和法制”,“法律的合乎逻辑的独立整体”,“一个国家法律渊源的分类的体系”,“从立法到实施的法制体系、法治体系或法制系统工程”等等,但是,这种顺着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概念序列,把法律体系视为不同部门法或法律部门的系统的看法,基本上构成了理论上的主流。

  
  中国的立法机关在法律体系概念的把握上,基本上采用了主流看法。全国人大乔晓阳先生[5]在他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解说性文章中写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所有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分类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6]在这里,除了文字表述上的些许差异以及强调了分类是“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外,并无什么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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