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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一)

  
  从理论上说,上述被提示的分类以及其他未被提示的分类,如基于法系标准的英美法、大陆法和中华法等,都与法律体系的构建有各自不同的联系,但是立法当局沿用了迄今法学理论上的主流看法,在法律体系构建所涉及的法律分类上采用了法律部门的划分方法。“我们所讲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分类,不是上述划分方法的分类,而是把所有的法律规范,按照其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部门。凡调整同一种社会关系并运用同一类调整方法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构成一个法律部门。”因此,在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大致看来,法律规范是基本的构建元素,法律部门则是法律体系的直接构件或组件,是法律规范有序整合为法律体系的桥梁。

  
  法律部门是依照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分类的结果。在理论上,这种分类的结果并不相同,如“两分法”——公法和私法,“三分法”——公法、私法和社会法,“四分法”——公法、私法、社会法和经济法。基于公法和私法划分,也形成了法学家认识中关于法律体系的不同架构,如“五法体系”——民法、商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刑法,著名的“六法体系”—— 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此外,国内学者在不同时期还提出过“八法体系”——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政治法、文化法;“九法体系”——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十法体系”——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军事法(另一版本是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教科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十一法体系”——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婚姻法、诉讼法、军事法。面对种类繁多的法律部门分类,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自己颇具结论性的“七分法”,即在宪法统帅下,按照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将我国法律规范划分为七个法律部门,分别是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立法机关方面认为:“划分为这七个法律部门,能够清楚地反映各类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既能够把各个法律部门区分开。又能够使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合乎逻辑,并且符合我国现有法律和将要制定法律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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