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作为法律体系构件的法律规范和法律部门概念的上述认识,立法当局在体系构成的意义上将对法律体系概念的一般界定演绎为关于中国法律体系的定义,即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
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图示如下:
立法当局关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图
4、法律体系的构件——法律部门的分支
尽管立法当局在法律体系的定义表述上把法律体系的基本元素认定为法律规范,把法律体系的直接组件确认为法律部门,但是从定义前的过程叙述看,可以发现在法律规范和七个法律部门之间所存在的更进一步的分类形态,姑且称之为“法律部门的分支”。法律部门分支的内容被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作为法律规范的集合形态的各种“法律”;二是作为内容性质相同的多个法律集合形态的“法律板块”。例如,选举法、代表法、全国人大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
立法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文件各自皆为相关法律规范的集合形态,同时,它们又因为内容上的同质,构成了作为法律集合形态的国家机构组织法板块,成为
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的一个分支。按照立法当局已有的认识,七个法律部门所包含的主要分支情况大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