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时间合法性答复的25宗案件中,部分公开答复引发的诉讼案4件,以25件为基数(下同)占16%;作出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答复引发的诉讼案2件即“北京养犬费信息公开案”[⑩]和“温州交通限速标示决策信息案”[11],占8%;作出申请信息不存在答复引发的诉讼案1件即“北京朱福祥信息公开案”[12],占4%;形式瑕疵答复引发的诉讼案2件即“乔某诉深圳市司法局信息公开案”和“彬县城关镇村民诉镇政府信息公开案”[13],占8%;而完全不公开答复引发的诉讼案最多,共计16件,占64%,并且行政主体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也呈现多元格局:(1)以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7件,占28%;(2)以行政处理前的调查信息为由拒绝公开的2件即“汝城全国首例信息公开案”[14]和“华南虎照信息公开案”[15],占8%;(3)以(省产权交易中心)不属于
《条例》规定的公开法定主体为由拒绝公开的1件,占4%;(4)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的1件即“兰考高考试卷查分案”[16],4%;(5)以历史材料为由拒绝公开的1件,4%;(6)拒收申请径直拒绝公开的2件,占8%;(7)直接以不属信息公开范畴且未说明任何理由的2件,占8%(见图表2)。
图表2
序号 |
拒绝理由
答复类型 |
案件数 |
所占比例(%) |
1 |
完
全
不
公
开
答
复 |
① |
以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为由 |
7 |
28% |
② |
以内部调查信息为由 |
2 |
8% |
③ |
以不属法定公开主体为由 |
1 |
4% |
④ |
以国家秘密为由 |
1 |
4% |
⑤ |
以历史材料为由 |
1 |
4% |
⑥ |
拒收申请径直拒绝 |
2 |
8% |
⑦ |
直接以不属信息公开范围为由 |
2 |
8% |
小计 |
16 |
64% |
2 |
部分公开答复 |
4 |
16% |
3 |
作出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