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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误工费”一案的三维思考

  
  在审理在校学生“误工费”一案的过程中,我一直在思考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关系问题。如果我仅仅从纯粹理性出发来处理这个案件,作为法官的我定会驳回原告要求赔偿误工费(其实是误学)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来说,其作为一个在校六年级小学生,无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误工事实发生,便无“误工费”赔偿一说,按照现行法律条文(文字组成的知识),理应驳回。但是基于纯粹理性的这一司法裁决(无论是调解还是判决)很难为原告理解、认可、接受进而服从。因为,原告的确因交通事故所致伤害发生休学一年的客观事实,重读一年,要重新付出成本,姑且不谈这些直接损失,原告以后的升学、就业、婚姻、晋职等都会因此受到影响,这些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同样也是法官所要考虑到的。如果不考虑,必将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所以,这就些类似成人误工损失的损失就应该是实践理性所要解决的问题了。笔者赞同葛洪义教授在其著作《法与实践理性》一书中有关实践理性的观点,“我们接受法律,我们能够持内在的观点看待法律,那是因为法律是说理的。法律通过运用实践理性来说理,法律是以说理为特征的,如果不需要说理,也就不需要法律了。”他给我们提供了一种崭新视角来回答法理学中的那个“我们为什么服从于法律”的基本问题。笔者在这里借用葛洪义教授的观点来回答“当事人为什么会认可和接受司法裁决”的现实问题,我的答案就是——“法官因跳出纯粹理性的束缚,勇敢地运用实践理性进行说理,使自己作出的裁决具有正当性,进而具有合法性。”其实,在社会现实生活中,我们时时刻刻都在说理,说理可以说已经构成了我们的一种生活方式。之所以需要说理,其根本目的就在于进行一种正当化论证,进而希望别人能够理解、认可、接受进而服从。然而,在说理的过程中,对方同时也在竭尽所能地说服我们不要这样或那样去行动。对此,我们是利用权力(武力)征服对方还是应该尊重对方的意见?显然,“武力万万使不得”、“依靠实践理性来说理”才是正道。可见,实践理性解决行为的正当性问题,法律的正当性问题就是一个实践理性的问题。如何能够更为有效地利用实践理性来指导人们的行为以防止人们作出邪恶的行为就成为一个重大的问题。我相信公正源于法官内心中的善意,这种善是法官迈向公正境界的通行证,对于法官来说,实践理性就涉及到法官所作的理性选择,这些选择对于获得基本的人类的善,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通过研读葛洪义教授的著作《法与实践理性》,并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我认为司法实践理性是指法官所具有的使案件当事人选择从事正当化行为的理性和能力。通过司法实践理性,当事人才有可能达成一致,才会利用这种理性去唤醒当事人内心的良知,在理性与良知的对话中实现法律的说理,从而使双方当事人选择一种正当的行动,也确保了法律的正当性释放。因此,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的说理能力就是实践理性的体现和要求,说理能力的高低是衡量法官实践理性优劣的重要标准,因为,它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对法官所做出裁决的态度和举动。在审理本案时,我就是大胆运用实践理性,不是通过强制性的审判权迫使被告当事人接受我的调解思路,而是通过讲解法理、情理、道德等一系列说理活动,唤醒了作为被告当事人的肇事司机、车主、保险公司的良知,通过理性与良知的互动,使得双方当事人都同意了我的调解思路,肇事司机和车主不仅愿意对“误工费”进行赔偿,而且还主动提出对原告做出一定的精神损害补偿。对于这样的结果,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还是相当满意的。因此,从法学院走向法院的过程,也就是我从“纯粹理性”向“实践理性”转型的过程,这一成功转型也为日后从事审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理性和素养基础。对此,我也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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