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框架下的法学思考
韩平
【摘要】“网络实名制”的产生源于一定社会现实的需要,有其存在的法理依据,但其自产生伊始即遭到各方批评与抵制,此值得在法学领域内做一番深入的探讨:“网络实名制”涉及
宪法与行政法领域诸如言论自由、隐私权保护以及行政权滥用等问题,但两者并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并不能由此推彼,走“单程路线”。“网络实名制”问题的解决需有待于制度上的建设与法制检查监督制度的加强,以及法治理念的不断提升。
【关键词】网络实名制;言论自由;隐私权;行政权;法治理念
【全文】
因网络世界的“虚拟性”特点,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人们得到了“完全的自由”,但其同时也成了“滋生犯罪的温床”。近年来,网络犯罪率居高不下,诸如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事件不断发生,为进一步控制类似事件的高发生率,“网络实名制”开始进入讨论视野,即“网民们要用真实姓名与身份证号并通过验证后,才能在各网站的留言板上“灌水”的一种制度。但对此种制度却存在截然相反的立场,其中,批评者居多。批评固然重要,但亦应有理有据,没有根基的批评终究经不起深入地论证。
一、有关确立“网络实名制”的必要性分析
2002年清华大学新闻学教授李希光在南方谈及新闻改革时提出建议“中国人大应该禁止任何人网上匿名”。此后,“网络实名制”问题一直是人们口中的“热点谈资”。2009年的《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事件无论其结果如何,其再一次将“网络实名制”问题推入法学界争论的旋窝。从根本上来说,“网络实名制”的对与错首先应根据其是否有需求以及是否有法理上的支撑去评判。
1、“网络实名制”产生的事实依据
任何事物的存在均有其理由。“网络实名制”作为一项举措被提出,其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据“存在即合理”的理念,“网络实名制”有其存在的事实依据与需求。
随着网络的普遍走俏,网络犯罪率也极度飙升,诸如:网络诈骗、网络造谣、网络毁谤、网络诬陷、网络泄露国家机密、网络煽动国家民族分裂等,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是无法估量的。同时,因其“迅捷性”等特点,其对错误及消极信息的传播也给稳定的社会秩序带来了一丝的“不安”。最近一段时间发生在网络上的事件对此更具说服力:“柑橘大实蝇”事件,一条藏匿在即将成熟的柑橘中的蛆虫,把偌大一个柑橘市场搅得沸沸扬扬,橘农损失惨重; “艳照门”事件,诸多企业代言人的一线明星被卷入其中,不仅给其家庭生活及其自身名誉造成极大影响,且亦给许多企业带来严重的困扰及舆论的风波;还有更具“威力”的“人肉搜索”,使人们的隐私空间急剧缩减,甚至于无隐私可言等。类似事件在现实生活中数不胜数,不论其“爆料”的真实与否,但其造成的危害不容忽视,也许“爆料”属实,但“过错”与“惩罚”之间轻重比例严重失调则无可辩驳,这无疑要“归功”于网络媒体强大的“放大镜效应”:媒体舆论的影响在我国存在着强劲的势头,但现实中不乏有“真理有时光顾少数人”的事例发生,而坚持“真理往往掌握在多数人手中”的大众媒体借助于迅捷、方便的“网络”工具无疑对“错误观点”将有着“推波助澜”之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