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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与诉讼权利保障

  
  由此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刑事诉讼中所提倡的正义价值的实现,不只是一种消极的实体正义,即其目的不只是为了惩罚所有实施犯罪的个人,而在于保障受到惩罚的每个公民都确实是应受惩罚的,绝不牵连无辜;刑事诉讼过程中正义价值观的坚持不是为了促进在更多案件中实现惩罚,而在于将国家刑罚权抑制在国家有充分根据适用惩罚权的案件之中;在诉讼主体权利,职权,义务,与责任四个方面寻找相互间的合理性平衡,让当事人及其他人均能心服口服地接受判决结果,做到诉讼主体自律与他律的最佳融合,做到时间与效益的最大兼顾,做到最大程度上缓解案件的质量与效率两项价值要求的矛盾,做到法律与事实的最好衔接,做到定纷止争与社会利益的最合理的平衡。实际上无论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最终要求的强调的都是最终要求正义价值的实现。既然都是正义又都可以归入到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上,这是正义独立价值的终极来源,由此正义于刑诉中的应用又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我们既不能指望依靠能够充分体现程序公正的先进方式解决有关司法公正的所有问题,也不能象过去那样忽视程序正当化。坚守实体正义又要克守程序正义,二者不可偏私,不可人为的讲求侧重,既立足于查清犯罪正确定罪量刑,又要对无辜者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保障。总之,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正义无论包括多少价值层次,含有多少类型正义,最终都要归结到对结果公正性的保障及对人权的维护之上。德国法学家鲁道夫·斯塔姆勒认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指向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的当地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15]

  
  结  语

  
  正义至始至终是法律的灵魂,偏离了正义的法律缺少了正义价值实现的诉讼程序,则成为一种危险的可怕力量。“若诛罚合义理而当辜,杀六军而亡(无)咎;诛杀不当辜,杀一匹夫,其罪闻皇天。故曰:天之处高,其听卑,其牧芒,其视察。故凡自行不可不谨慎行义也。”[16]尤其是在我国现行刑罚制度下,由于定罪可能处以较严酷的刑罚,坚持正义价值于刑诉中一丝不苟的实现,显得更为重要。因为一旦出错,我们将无法有效地恢复已经剥夺的生命和自由。是啊,正义而诉,谨慎为之,别让正义于刑诉中折了翅膀……

【作者简介】
刘来双,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现供职于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注释】 培根 著《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沈宗灵 著《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第二版,第47页。
罗尔斯 著《正义论》,何怀宏译,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22页。
吕世伦、贺晓荣 著《论程序正义在司法公正中的地位和价值》载《法学家》1998年第1期。
《人民司法》2000年第七期。
唐《贞观政要•刑法
余宗其著《法律与文学的交叉地》春风文艺出版社,第383页。
《学说汇纂》,第163页。
杰弗里•C•哈德(美)著《美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张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842页。
鲁千晓、吴新梅著《诉讼程序公正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1版第8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法规则》第11条(f)
西塞罗 语,转引自卡尔•弗里德里希昔 著《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三联书店,1997年8月版第13页。
转引自宋冰 著《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5页。
E•博登海默 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页。
贾谊(西汉) 《新书•耳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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