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司法公正的逻辑反思和重构

  
  功利主义正义观认为,通过适用刑罚能够产生善大于恶的结果,即能够产生一般预防的效果,那么这样的刑罚就是公正的刑罚。一方面,不正义的法律制度能够通过剥夺自由、财产或生命等方式来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消除其再行犯罪的机会和能力,从而达到个别预防的目的,同时,对已然之罪施加刑罚也可以警告他人不要效仿此类行为,消除和遏制潜在的犯罪动机,从而能够收到一般预防的效果。另一方面,不正义的法律制度之下,会出现刑罚的滥用,对那些在正义的法律制度之内同样被认为犯罪的人苛以刑罚的同时,对那些无辜的人们也同样给予严酷的刑罚。在这种情况下,这部分被苛以刑罚的无辜的人们的善、功利、幸福等就无法得到实现,从而使得第一方面所能达到的善大打折扣,这就不能够很好地符合功利主义正义观的要求。

  
  综上论述可知,不正义的法律制度既不能满足报复主义正义观的要求,又不能满足功利主义正义观的要求,因此,它是不符合司法公正要求下的防卫正义的。

  
  综合以上四点论述,如果一个法律制度不具备实质正当性和正义性,那么,它便和与司法公正存在语义交集的正义概念——服从的正义、分配的正义、报复的正义、防卫的正义相抵触,在这种语境之下,我们也就不能有效地讨论司法公正。因此,作者设定的讨论语境——法律制度本身已经具备了实质正当性和正义性是完全符合理性的。

  
  (二)、作者的逻辑推论与逻辑出发点之间存在偏离

  
  笔者在前文中对《法律之内的正义》的逻辑结构进行了梳理,从中可以发现,作者对司法公正的论述是从其性质着手的,先将司法公正转化为制度伦理,然后归纳出制度伦理的特点,也就是司法公正的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司法公正所具备的特殊品质,从而能够在诸种对立的结构中进行理性的选择,确定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结构。这种整体的逻辑推论过程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却并不符合作者在预设语境之下讨论司法公正的本意,这就使得作者的逻辑推论与逻辑出发点之间存在偏离。

  
  作者在书中明确指出,本书采用的实证分析是描述性意义上的逻辑分析。作者所要讨论的问题仅仅是在一个已经具备了必要的实质正义的法律制度中,当我们准备自愿服从它的条件下,按照该法律制度的逻辑,司法公正应当有哪些特殊的品质和结构。作者的逻辑出发点在于,要在预设的语境之中揭开司法公正的面纱,通过对该预设语境——已经具备了实质正义的法律制度的阐释,描述并抽象出司法公正。但是,我们很遗憾地看到,在接下来的论证过程中,作者并没有对这种已经具备了必要的实质正义的法律制度进行任何有价值的分析和探讨,而是直接从司法公正本身切入,将其转换成制度伦理来讨论。虽然其后关于司法公正的性质、特殊品质以及相关结构的论述逻辑是完整连贯的,但是却与作者的逻辑出发点偏离甚远。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