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权利的类型上,1954年宪法保留了《共同纲领》关于基本权利方面的规定,同时根据五年来社会发展变化的实际,增加了基本权利的内容与类型。有些条文是新增加的,如宪法规定的劳动权,劳动者的物质帮助权,休息权等。有些条文虽在《共同纲领》中有规定,但1954年宪法的表述更为规范。
(二)20世纪50年代基本权利概念
基本权利在宪法文本上确立后,学术界以文本为基础进行了基本权利概念体系化的研究工作。通过对20世纪50年代出版的专门论述基本权利的学术著作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基本权利一词成为学术界普遍采用的概念,初步确立了与当时历史发展实际相适应的基本权利体系,为建立中国宪法学基本权利体系奠定了基础。
在基本权利概念的表述上,有的学者试图以权利内容和重要性程度为标准,区分权利与基本权利的界限。如吴德蜂认为,“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最主要和最根本的权利,它是我国公民各种权利的法律基础,至于一般权利,则由各种法律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原则来规定。”[51]在这里,他实际上提出了判断基本权利的标准,即对公民个人来说“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权利”,但具体如何确定“最重要和最根本的”标准,书中并没有具体说明。
在基本权利属性的研究上,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权利的主观性与客观性。根据50年代的权利理论,权利意味着公民可以,而且能够采取某种行为来获得自己的利益,这种行为的可能性包括了主观可能性与客观可能性因素。从主观可能性的角度看,主体要有实现利益的主观条件,而主观性价值的实现要有客观条件相结合,要通过国家的作用,特别是国家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得到实现。把基本权利的价值形态分为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并以客观条件来判断权利实现的社会效果是分析基本权利的一般理念,反映了宪法文本与基本权利实践之间存在的冲突。
与基本权利概念相关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理解基本权利的性质,学者们的基本看法是:基本权利是国家赋予的一种权利,“是中国人民长期进行英勇奋斗的革命斗争的结果”,是革命的胜利和中国人民解放的标志[52]。有学者说得更为明确: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权利,不是‘天赋’的,而是人民革命斗争的果实。[53]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是用立法形式记载了人民争得的各种权利和自由,并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来保证公民真正享受这些权利和自由”[54]。对宪法上规定基本权利的意义,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每个公民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些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确定了每个公民在社会生活、国家社会中的地位”[55]。辛光明确指出:我国宪法确定了我国公民的法律地位,其地位的重要标志就是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56]
这种对基本权利来源的认识根本上否认了基本权利的“天赋性”,只能在合法性范畴内解释基本权利,从性质上否定权利的应有状态与实有状态分类,把基本权利纳入整体阶级性的范畴之内,肯定国家政权对基本权利性质的决定性作用。这一点区别于西方国家基本权利发展过程,反映了不同的文化与政治哲学。
在哪些权利可以成为基本权利问题上,学者们主要借鉴了苏联基本权利理论,主张以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和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程度来判断基本权利问题。当时的苏联宪法理论认为,“个人的法律地位最终决定于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宪法规定的基本的权利、自由和义务对形成个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决定意义。因为这些权利、自由和义务最充分地反映了苏维埃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存在的相互照应、相互负责、互相制约的关系。”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中国学者们通常以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体现价值的程度来认识基本权利功能,并进行分类。
(三)对20世纪50 年代基本权利概念的评价
在制宪过程中如何规定基本权利概念与当时的学术研究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整个20世纪50年代的宪法学界,以阶级性为基本出发点分析宪法现象是基本学术倾向与学术风格。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学者们在初创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过程中,缺乏可借鉴的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受了苏联宪法的基本权利范畴的影响。可以说,新中国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理论源流是前苏联宪法学,学术界主要是在前苏联宪法学理论体系的中国化方面做了必要的努力。
苏联宪法学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在学术概念上,基本上接受了苏联宪法学上的权利和基本权利概念的影响,以阶级性作为宪法分析的基本认识工具;基本权利性质与功能上,彻底否定了基本权利的价值多样性,以国家性来代替社会价值体系,使基本权利价值限定在国家意识形态之内,突出了国家的功能;在基本权利分类上,当时的分类虽不完全照搬前苏联的经验,但基本理念上,仍受其影响。前苏联对基本权利采取了分类研究方法,把公民基本权利分为社会经济权利、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并根据基本权利存在的具体领域具体分为社会经济生活领域内的基本权利、文化领域内的基本权利、国家社会领域内的基本权利、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内的基本权利、个人生活领域内和人身权利领域内的基本权利等;[57]在基本权利的具体解释上,苏联宪法学对基本权利理论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那么,如何客观地评价前苏联宪法学的影响?笔者认为,应采取历史的、客观的态度。如果从历史主义的眼光看,前苏联宪法学的影响以及20世纪50年代建立的基本权利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客观基础与合理性。当时的中国宪法学基本权利与西方的基本权利观念既存在区别,也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价值联系。区别点主要表现在:首先,基本权利形成的社会生态不同于西方社会,不能简单地以西方的基本权利价值来衡量中国宪法体制中的基本权利价值。西方社会的基本权利以个人为出发点,而20世纪50年代学者们思考基本权利时,往往以国家、集体为基本出发点,反映了各自的社会结构;其次,基本权利价值内涵有所区别。西方社会的基本权利主要存在于个体对抗国家权力的结构之中,具有明显的防御性质,遵循着西方社会的政治哲学。而在前苏联和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基本权利并不是以个体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对抗为主要特征的,而是体现了相互的合作、协调为价值趋向,是一种在国家主义体制下,以“和谐与共存”为目标的概念体系;第三,在西方的基本权利概念中,国家作为实现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是明确和具体的,而在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宪法文本和基本权利理论中,实现主体是比较模糊的,社会个体缺乏对基本权利价值的切身感受和对国家履行保护义务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