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在商业贸易中,特别是一些大型贸易项目中,由于风险大,担保责任也大,即担保人承担财产责任的可能性很大,这样就很难有人愿意为之进行担保。没有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就更没有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换取担保人的担保,就要为之解除可能承担担保责任的后顾之忧,而以该担保责任为担保对象设立担保是最为理想的办法,这种为担保之债而设立的担保,就是反担保。[13]关于反担保方式,不能认为《
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反担保方式。[14]在实践中运用较多的反担保形式是保证、抵押权,然后是质权。[15]至于实际采用何种反担保方式,取决于债务人和原担保人之间的约定。[16]
(四)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根据法律上规定的适用和类型化的程度,合同的担保方式可以划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
1.典型担保。
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我国《
担保法》第
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据此,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都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此外,其他一些法律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如我国《
企业破产法》和《
海商法》中规定的优先权,也为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
2.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是指法律上尚未予以类型化,在实务中还不具有典型意义,但为学说、判例所承认的担保方式。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都属于非典型的合同担保方式。[17]
(五)普通法上的担保和特别法上的担保
根据担保适用的范围和对象不同,合同的担保可以划分为普通法上的担保和特别法上的担保。
1.普通法上的担保。
普通法上的担保,是指普通法所规定的适用于一般民事关系的担保方式。如我国《
民法通则》、《
担保法》、《
物权法》规定下来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担保方式即属于普通法上的担保方式。应注意者,《
物权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主要是担保物权,而《
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则不仅包括担保物权,还包括非物权性质的担保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