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纯叙事
故事不会自动成为理论,纯粹的故事只是一种文学。中国目前声称为实证研究的法学文献,绝大部分只能算是调查报告,就事论事,几乎没有理论贡献。其大概的模式是:先介绍调查目的、方法和过程,然后陈列各种令人眼花缭乱的数据和材料,偶而讲些奇闻逸事来缓和枯燥感,至多为表明理论上的努力而稍有牵强地引用些抽象概念或学术文献。
倘若没有理论提升,田野调查即便再艰辛,也只能算是“挖野菜”,田野调查者因此只能称作调查者而非研究者。例如,《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的理论部分置于文末或注释中,而如果没有这些理论,该书就不可能是一部成功的社会学作品。实证研究中的故事绝对不是小说或报告文学,而必须从“小说式的故事”迈向理论。实证研究者不仅仅是一位“事实”的描述者,而且应当通过调查研究实现理论的建构和贡献。提炼核心概念,抛出理论假说,提出重要命题,运用多元方法,建立理论框架,描述理论模型,运用理论解释,检验理论真伪,展开理论对话,拓宽理论张力……用这些来统驭广泛的材料和无穷的细节,把“微妙”的故事和细节整合到宏观结构上去,通过微观与宏观的结合来解释制度变迁与社会现实,进行预测,并为进一步调查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和观察视角,最终实现对“实践”的超越。
因此,在实证材料的基础上,构建一个通盘性的理论对于研究价值的提升十分重要,因为理论能够以最简单的概念和框架对社会生活中广泛、复杂、多变的现象做出更一般性的解释和预测。正如苏力所言,“理论追求的是解说力和预测力,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人的能力的扩大”。{1}
(二)过度的理论
尽管可以从多角度进行描述、分析和理论建构,但实证研究应恰当地把握经验材料与理论的关系,过度的理论不仅会使研究丧失“实证”的名份,更会削弱理论本身的份量。这一误区大致包括两种情况:
1.来自司法实践的理论爱好者
当前法学研究尤其司法制度研究领域中来自司法实践的成果越来越多。这些成果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司法人员非常喜欢探讨一些理论问题,甚至玄学级问题。一些爱好理论的司法机构的领导,一些设法获得博士学位或博士后经历的司法干部,在此方面尤其突出,并对所在司法机构的其他人员形成了示范效应。不少司法机构也倡导司法人员进行理论研究,甚至利用行政方式作出要求或进行表彰。
许多法官、检察官、律师不去挖掘自己熟悉的经验材料,反而追求理论,言必称希腊、罗马、尼采、福柯、布迪厄、哈贝马斯、波斯纳、德沃金……他们大概认为对自己掌握的经验材料的研究出不了“理论成果”。事实上,对于法官怎样审案判案,检察官如何反贪和起诉,律师维权的艰辛与技术,诸如此类的司法实践,民众及法律学者都拥有极大的兴趣。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围城效应”。你站在桥上看风景,看风景的人在楼上看你,倒不知是谁看谁。从司法人员的内部视角所观察得来的这些经验材料,其实具有相当大的研究价值。这些司法实践中的理论爱好者只要调整方向,以亲身获取的经验材料为基础,适度地运用一定的理论和方法,就完全可能作出既有实践价值也有理论意义的学术贡献。
2.学者的“理论情结”
当前中国法学研究的路径大概包括理论法学、对策法学和社科法学三类。理论法学的特点从理论到理论,规范法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法哲学基本属于此类;对策法学的特点是从实践到实践,或者运用一定的理论和比较法材料提出政策建议;社科法学的特点是运用社会科学方法来研究法学问题。理论法学的许多学者,社科法学的部分学者,都存在迷恋理论的倾向。我将这一倾向概括为学者的“理论情结”。
具有“理论情结”的学者往往追求理论——更多的理论和更大的理论。这些学者在从事实证研究时,时常会出现理论过度的问题。他们名为实证研究,其实只关心理论建构,从而实际上忽视了对实证材料本身的描述和分析。他们所看重的其实并非实证,而是所谓的理论框架。理论建构才被他们视为真正的贡献,因而也是他们追求的主要目标。在“理论情结”的暗示或支配下,理论建构有时难免会蜕变为追求一种使简单问题复杂化、常识问题精致化的技术。正因为此,现在人们已经很难读到费孝通先生那样以平实语言分析深刻道理的文章,林达是近来少有的例外[②]。在他们那里,所建构的理论与实证材料不太容易彼此融合,理论往往过于有“张力”而可容纳广泛的事实,调查数据其实是可有可无的,或者可以是A也可以是B,甚至先有“理论”再到实践中找“材料”,数据、材料、故事有可能会变成理论的附庸,一种点缀,一个装饰,其本身无关紧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