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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的实证研究:方法、误区与技术

  

  实证研究不可无理论支撑,但过分追求理论,陷于理论情结,有可能导致理论与实践的隔阂,实质上蕴含着反实践的危险倾向。特别是对于传统上属于“技术人员”的司法领域的学者来说,“理论情结”无疑是一粒危险的种子。尽管我们不应过于局限于技术性的规则设计,但或许,也不应当走向另一个极端。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如果可能进行理论建构,当应顺其自然,努力为之,但不必勉强,更不必为理论而理论,既要超越“实践”,更要回到“实践”。因此,对于从事实证研究的司法领域的学者来说,最优选择也许是追求一种紧紧围绕实践的理论,扎根于司法实践之中,然后在实证调查的基础上顺其自然地提炼理论,而不必刻意地追求理论化。实证研究从经验开始,以经验为基础,经验的重要性至少不低于理论。概言之,从事实证研究,应当避免“理论情结”。


  

  三、实证研究的技术性误区


  

  在具体的技术性操作层面,司法的实证研究也存在较多误区。本部分试图以三项实证调研为例,对实证研究在技术方面的误区作些归纳,并提出改进的建议。这几项实证调研涉及不同级别的法院,具有不同的调查主题,使用了查阅案卷、问卷调查等多种调查方法,由此大致可以揭示当前司法的实证研究在技术方面存在的主要误区。需要指出,由于调查面对的情况复杂多样、调研遭遇的问题很可能超出预期等原因,某些技术性误区在调研中往往较难避免,但事前周密的调查设计、调研策略和方法的及时调整等一般可以化解或回避此类问题。因而,以严谨的态度揭示出实证研究的技术性误区是非常重要的。


  

  (一)《信仰中的危机:人民法院公信力现状实证调查报告》


  

  这是某法院一项有关法院公信力的实证调查,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法。报告很有价值,但也存在不少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在问卷式实证调查中具有共通性,故稍作归纳,指明应尽量避免的误区。


  

  1.某些问题不适合采用问卷调查


  

  例如,针对法官的素质现状,采用问卷方式就法官的学历、业绩、知识结构、学术成果等进行调查{2}15~18就是不必要且不合理的:首先,这类客观数据完全可以通过查阅档案获得;其次,公众认识、了解法官的机会与渠道很少,其评价往往局部、片面,而且还受被调查者的职业、身份、地位甚至某一次诉讼输赢的影响,故这种映像式的调查结果也因违背客观中立的初衷而不可取。又如“法官及书记员对所在法院法官类型看法”的调查,{2}6~8其选项“经验型的、学术型的、以上两者皆有、说不清楚”也存在同样问题:首先,法官这一职业是当然具有经验的;其次,是否“学术型”法官,通过查阅法官发表的学术文章能够得到确切答案,两者皆无需调查。再如报告第二篇中就法院管理对公众进行的一系列调查,由于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没有或较少亲历诉讼,对诉讼进程了解不多,对法院的内部管理更是知之甚少,故相关调查,如“立案审查手续给你的印象”,{2}109也显得没有必要。


  

  针对以上这类问题,采取其他方式较问卷调查更为合理。例如,利用客观数据来描述法官的学历、业绩、知识结构、学术成果等信息,将更为明确、具体,更有说服力。同时,还可辅以其他调查方式,多角度、多层面、立体化地展现法官素质的状况。


  

  2.某些问题无需调查


  

  首先,有些问题通过常识判断即可得出答案。如“公众希望法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与社会阅历”这一结论{2}10无需问卷调查即可得出,因为就一般人依据常识都知道“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司法更是如此。“知识与经验兼备,且具备相当社会阅历的中年法官更受信赖”{2}127也可据常识得出。其次,某些问题本身没有意义或现实中不可能。调查“公众认为最适合当法官的年龄”{2}10~11就是一例。事实上,年龄与是否适合当法官并无太大联系,知识、经验、良知才是最值得考量的因素,即使强调年龄与经验积累的关系,那也一般是年龄越大经验越多,无需调查。又如“公众更多选择哪类法官解决纠纷”{2}12这一问题在目前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当事人根本就没有选择法官的权利或可能。又如,“你有事找法官,通常能够比较顺利地找到吗”{2}119,将法官的易见性作为司法易接近的一个方面,本身就不妥,因为法官易见与法官中立会存在紧张甚至冲突。调查“你知道法院有多少个具体部门及各部门的具体职能”{2}302也没有太大意义。就男女性别对司法的认知、理解和信任程度的调查{2}347也无必要,因为性别差异不是造成信任程度差异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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