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程序的实证研究:方法、误区与技术

  

  3.调查问卷样本太少,调查对象杂乱


  

  该研究发放问卷共计350份,收回350份,涉及300名当事人(包括律师)和50多个执行协助单位。从数量上看,问卷样本太少,尚未达到统计学要求的样本数量。从对象上看,300名执行案件当事人中包括诉讼代理人,50多个执行协助单位中还涉及人大、政协、纪委等非民诉法规定的协助机关,对象杂乱导致信息分散和无关。


  

  4.不少问题无需问卷调查


  

  例如,是否感觉到执行难,社会诚信对执行工作是否有影响,解决执行难应否多方采取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执行联动的作用大小等都是众所周知而无需调查的;对某一起案件是否通过调解结案,是否引起上访,应从法院的统计数据和材料中获得,而非通过问卷形式从当事人处寻找答案,被调查的问卷填写者也不可能了解这些信息;对执行难原因的调查,也应通过对现象的分析而非依据问卷得出。


  

  5.数据不一致或冲突


  

  严格地说,这不属于实证调查的技术缺陷而应归为严重的人为错误。例如,“引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原因统计”中,“下落不明、资金周转不开、资不抵债”这三项数据之和就远大于“当事人下落不明、无履行能力案件统计”的数据,但事实上,即使不能保持一致,也应该是后者的数量大于前者。又如“强制措施统计表”和“采取强制措施一览表”,两者内容几乎完全相同,但数据却相差万里。


  

  6.概念不明,前后不一


  

  例如,对“引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原因”的调查中,对“抗法事件”和“抗拒执行”这两个概念未作明确界定和区分,两者交替使用,产生混乱。又如问卷中提到“执行联动”、“自动履行”等概念,被调查者也不容易明了其确切含义。这些技术问题处理不当,将加大所获数据的偏差,影响其可采性和解释力。


  

  7.分类不清,问题复杂化


  

  这大概是调查思路不清晰的一种反映。例如,在调查“引起强制执行的司法原因”的两个统计表中,前者将此类司法原因分列为“对法律文书不满、文书送达不完善”,后者则分列为“执行前准备不足、对判决结果怀疑”,对同一问题做不同分类,应以必要为限,但此处毫无必要,而且不同分类间的界限明显不清,没有说明问题,反倒使问题更加复杂。


  

  8.结论与调查脱节


  

  调查与结论“两张皮”,结论无需调查便可得出,这是当下许多声称为实证的研究所存在的问题。例如,该研究认为化解执行难应从源头治理,提高审判质量的裁判公信力;应深化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应延伸执行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些都根本无需实证调查便可以得出,或者从其实证调查中无法得出。为实证而实证,本身就背离了实证研究的初衷与价值。


  

  (三)《关于人民法院与社会有关方面互助联动调处纠纷课题研究实证报告》[④]


  

  该报告以构建法院为中心的互动调处纠纷机制为目标,对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状况进行实证调研,并制定相应的制度方案。实证调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调查不全面,数据不足


  

  例如,报告欠缺该市纠纷及其解决现状的整体数据(哪怕是大致的数据),课题组选择的三个法院在纠纷解决方面的数据及其横向比较,法院二审的诉讼调解数据,报告拟进行数量分析的“几类民事案件的调解结案率”、案件“和解率”、“协调结案率”等数据。作为实证研究的必要部分,背景性数据、比较性数据都不可或缺。


  

  2.调查材料的收集整理不够严谨


  

  例如,“全市两级法院民事案件审限情况表”,各项数据的获取或计算标准都欠缺适当说明;“调解案件履行情况表”中欠缺民事一审调解结案案件的及时结清数、申请执行数、执行和解的数量以及作为比较参数的各项数据;“全市法院一审民事结案情况表”中“调解数”这一表述不甚准确,应为“调解结案数”,“调解占比例”也显得粗略。调查材料的整理与得出的结论直接相关,数据的计算和统计应尽可能做到细致严谨。


  

  3.调查问卷的缺陷


  

  该报告在问卷调查方面也存在上文提及的类似问题:调查对象定位不准确,如将公众类的调查对象仅定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诉讼当事人,不能充分代表公众;问卷仅150份,收回118份,样本数量太少,不具代表性;问卷设计不甚科学,如制度设计缺陷的界定不明确、选项不周延、问题宏观不够具体化等。事实上,我认为,不应把调查问卷的作用看得太重,应增加其他研究和调查方法的运用,如文献研究、深度的个案研究、访谈、参与观察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